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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患有當地醫保所列慢性病種之一併符合診斷基本標準,應按規定的格式填寫《重症慢性病認定申請表》,由用人單位彙總上報醫療保險機構。失業人員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期間,患重症慢性病,由個人或親屬直接向醫療保險機構申報。辦理程式:1、受理。2、費用稽核:(1)十二種慢性病門診自負超過800元,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70%,最高支付限額2500元;70歲以上自負超過600元,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80%,最高支付限額3000元。(2)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4萬元以上部分,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90%,最高支付限額為16萬元。3、辦理所需攜帶資料到當地的社保部門進行辦理,具體諮詢當地社保部門。需要準備的申報材料:居民身份證、社會保障卡原件和影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張,與申報病種相關的住院病歷影印件(加蓋醫院住院病歷影印專用章)和相關的影像學資料(如X光片、CT片及檢查檢驗報告單等)。4、等待報銷款發放。
認定程式與報銷流程:提交材料:參保患者個人到參保地鄉鎮人社所提交有關材料:1、本人身份證;2、近兩年二級以上定點醫院的住院病歷影印件或近3個月以上不間斷治療的門診病歷影印件;3、近期二級以上定點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稽核認定:鄉鎮人社所受理登記、初核後,上報縣級經辦機構備案,對材料齊全的即時認定、出具慢病特病證明。持證報銷:參保患者持證明到市內一級以上定點醫院門診就診,直接結算報銷(如不能直接結算報銷,持慢病或特殊病證明、門診處方和門診發票原件,到鄉鎮人社所手工報銷,收齊材料後30個工作日內報銷完畢)。常見慢性病:慢性病病種包括:高血壓(Ⅱ、Ⅲ期)、心臟病併發心功能不全(Ⅲ、Ⅵ級)、冠心病(心肌梗塞)、腦出血及腦梗塞恢復期、慢性阻塞性肺氣腫及肺心病、慢性潰瘍性結腸炎、慢性活動性肝炎(乙肝);飲食控制無效的糖尿病、甲狀腺功能亢進(減退)、癲癇、帕金森氏病、腦癱、肺結核(非專案)、強直性脊柱炎等常見慢性病。可補償費用是指標對該病必須(或專用)的藥品、檢查和治療專案的費用。慢性病由專家鑑定或先期病歷核查認定後發放慢病證。多次核算,分次計算起付線,起付線為100元,可補償費用在扣除起付線後按50%補償比例予以補償,個人全年累計補償最高不超過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