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龍乾上九
-
2 # 梁滿屯
有無條件的信任嗎?
獨生子年代,要讓父母將孩子的“懲戒權”教給別人,需要較大的信任,除非是法律強制。社會心理學的研究表明,人類具有著一些強有力的偏見,例如基本歸因錯誤。基本歸因錯誤是指人當我們解釋他人的行為時,我們會低估環境造成的影響,而高估個人的特質和態度造成的影響。學校工作人員如何解釋學生的行為?家長又如何解釋學校工作人員的行為,由於存在偏見,雙方不可能在一個判斷水準上行事。那麼信任的基礎會有嗎?
核心矛盾是什麼?
學生需要懲戒這個問題的矛盾是什麼?簡單看來,是學校班級保持正常教學秩序與個別學生不遵守規則行為的矛盾。我們分析一下深層次原因,當前學校的辦學目的是升學、是高分(不管口號怎麼講,這個標準還是學校立足之本),這個目標也是得到社會和家長大力支援的。追求升學率的過必然會出現唯學習論,而學生在學校這個小社會中自尊是多方面的,有的學生自尊是建立在學業成績方面,有的學生是建立在運動能力方面,有的學生是建立在組織能力方面,不排除有的學生是建立在高攻擊性方面。如果建立在非學習方面,不免和學校的目標發生一些衝突。那麼也就是說,這個問題的核心矛盾是學校追求高升學率和學生需要全面發展的矛盾。想想,最能體現人類合作、競爭的體育專案足球,在我們國家發展的現狀,你就知道這個矛盾可能長期存在。
如何鑑定哪些行為該被列入懲戒?
在教育活動中,我們需要關注學生行為的動機、心理過程。而法律是隻看結果的。如果我們對學生行為僅僅以結果為判斷標準,可能扼殺學生髮展成長的積極性、主動性。那麼,在鑑定那些行為應被列入懲戒行為上,我們就很難把握。
“懲戒權”的度在哪裡?
懲戒方式如何選擇?體罰、勞動、禁課、罰站、罰款?所有的這些懲戒方式,都可能被理解為羞辱。
-
3 # 牧豕
所謂懲戒權是個偽概念。任何人都沒有懲戒別人的特權,包括老師。
懲戒只是教育過程中應該正常使用的一種方法而已,是在受教育者心智還不成熟時,對師長的教育有牴觸、不服從管教、任性妄為時採取的帶有一定強制性和懲罰性的措施。目的是為了阻止其不良言行對別人或正常秩序造成影響甚至是危害。透過這樣的懲戒往往也能加深其對錯誤的認識,避免下次再犯同樣錯誤,從而使其懂得敬畏、知規守矩。
不過近些年來,由於家長對孩子溺愛成風,傳統的懲戒教育手段無法正常使用,出現了許多教育亂像和學生做人教育嚴重缺失的問題,開始引起一些地方政府和社會輿論重新重視和反思懲戒教育的必要性,有些地方甚至出臺一些規定,保障教師在教育過程中採取適度懲戒措施。這與其說還給老師懲戒權,不如說是為了使教育能夠真正落到實處,是還教育的本來面目。
我們應該討論的是教育要不要懲戒,而不應該討論教師該不該要懲戒權!教師要懲戒權幹嘛?你把所謂的懲戒權給老師了,就意味著老師可以隨便懲罰你孩子了嗎?如果不是,那又叫什麼權呢?其實懲戒就是一種教育的方法而已。因為教育的懲戒不以傷害為目的,不是所有學生都需要懲戒,也不會對被懲戒學生造成身心上的如何傷害。就像我們從小或多或少的都捱過父母的打,正常情況下誰能說這給我們身心留下了傷害呢?反倒是可能正因為某一次父母或老師的懲戒讓我們後面的人生受益呢!
-
4 # 王守仁63923854
這個問題基本上可以肯定是在侮辱社會上各色人等的智商了!只要是人,進化到現在,都知道打人是野蠻,粗暴,不文明的行為!
-
5 # 積極教育園
一、明確界定概念。“懲戒權”之所以敏感,是因為很多人把“教育懲戒權”和“體罰”混為一談。“教育懲戒權”是教育學領域和法學領域的概念,指的是為達到教育目的,按照一定規範以不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為前提的懲罰。“體罰”是指透過對人身體的責罰來進行懲罰或教育的行為,體罰是懲罰的一種,但體罰往往伴隨學生尊嚴和身心健康的損害。
二、科學制定措施。近年來不斷有學者和社會人士提出讓“懲戒權迴歸學校和教師”,是從教育領域一種教育方式的迴歸來考慮,目的是讓學生更好地適應學校生活,更高效地達到教育目的,更好地組織課堂和學校教學秩序,從這一點考慮出發,“教育懲戒權”作為教育領域的一種公權迴歸教師和學校是必要的。當前不少學生的飛揚跋扈和教師的視而不見很能說明問題。當學校、老師對孩子的明顯違紀行為裝作沒看到的時候,學校的孩子都是受害者,社會也是受害者。因此,為達到教育目的,“教師科學進行懲戒”是必要的,但如何懲戒如何做到科學規範是個大課題,是需要教育領域、法律學界、社會公眾、家長共同參與科學制定的。
三、嚴格執行制度。制訂了科學制度和規範措施,就要嚴格按規範進行相關制度,同時要向家長等公眾公開,提升教育懲戒權的公信力。
-
6 # 小雨57760
不願意!因為:現在的“教師”無道!沒有達到可以為“師”的境界的人,授予太多權利給他,他會拿“權利“來做壞事的……
-
7 # 木林森淼561
這不是家長願意不願意的事,這是法律規範,犯罪分子沒一個願意坐牢的,不都得坐牢嗎,這是法律,哪容你個人選擇。
回覆列表
懲戒權從字面上理解,其實就是懲處,處罰的權力,這是今年兩會階段提出的,主要是因為現在的一些教育情況。在前些年由於一些地方和孩子家長尤其是小學階段,有些學生在學校被老師批評,孩子不願意上學了,就到學校或相關部門進行上訪等。在以人為本的教育氛圍,或是保護兒童心理健康的大背景下,通常會不問黑白直接開除教師等類似處罰,這就像前階段大學教師批評學生畫濃妝差不多。
因此幾年經驗下來,不能說沒有一些冤假錯案,教育界的人自然也看見了這一現象,自然明白再這樣下去,不賦予教師釋放懲罰和批評學生的權力,會出現教師只管按教案上課,甚至消極怠工的現象,導致教育質量下降等不良後果。
因此,賦予教師適當的批評和處罰的權力是應該的,但是也不能像舊社會私宿一樣犯錯誤非打即罵。所以鑑定哪些是正當懲戒,哪些屬於不正當懲戒是最重要的。
還有一些是想和不同意賦予教師懲戒權的家長們說的,全算是提個醒,學齡期的孩子是一定有惰性,有些事情也是很難明辨是非的,自然有些孩子做出了錯誤的做法,那麼在孩子心理一定是認為他做的沒錯。那麼得透過多麼好高深的勸解得通,還是要孩子們償到嚴重的惡果再回頭,先不說回頭時是不是晚了,單想回頭是否能想清楚錯在哪裡。古代明君尚有不明是非的時候,何況心理還不完善的孩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