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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藝個寶屋

    就政治體制而言,西方所有國家都是實行議會民主、多黨制和三權分立的制度。但在具體的組織方式上不同國家又各有自己的特點,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美國的總統制模式、英國、德國的議會內閣制模式和法國的半總統制模式。 一、美國政治體制模式的基本特點 美國的政治體制是一個總統制的國家,在其早期的權力構架中,並沒有政黨的因素,只是在後來政治角逐中,政黨不斷在其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其主要特點是: 1、總統候選人由政黨推薦產生,總統在全國由全體選民直接投票、間接選舉產生,當選總統並不一定是得到絕對選票多者,而是為獲得選舉人票更多者,哪一位總統候選人只要獲得270張選舉人票即當選美國總統。當選總統所在的那個黨即為“執政黨”,上臺組閣行使行政權。總統還是行政首腦,直接控制著行政機構,並且還是三軍總司令。 2、美國的政黨體制相當鬆散,政黨存在的意義更多的是作為各類選舉的工具,選舉之後,政黨作為一種組織體系作用相當微弱,所以它是一種典型的“選舉黨”。美國是一個典型的兩黨制國家,但它不同於西歐國家的兩黨制,它不是以意識形態劃分的,而是按照區域和利益集團來劃分,兩黨從本質上講都是代表不同資產階級利益的政黨。在美國的權力體系中,從聯邦到地方各級政府的絕大部分權力都由兩黨人士掌控,第三黨從未在真正意義上對共和、民主黨構成實質威脅。 3、美國的國會即眾議院、參議院議員一般由政黨推薦參選,由全民投票直接選舉產生,擁有立法權。除個別當選議員是第三黨、獨立人士外,大部分議員都由共和、民主兩黨所得,並組成各自的黨團。眾院議長由多數黨資深議員出任,參院議長由副總統兼任,另設臨時議長。與西歐國家不同,即便在參、眾兩院獲得多數席位也未必是執政黨,只有總統所在的黨才是執政黨。在總統任期的中間,還有中期選舉,主要是改選部分參議員和眾議院全部改選。 4、美國的總統儘管名義上是所在黨的領袖,但當選後更多的是以“全民總統”的面目出現,其政黨背景和痕跡淡化,沒有哪一個美國總統全面領導過一個黨,他難以透過黨組織來控制國會、州和地方公職人員。美國總統不由國會選舉產生,他不對國會負責。 5、這一政治體制模式的優點是:美國總統的權力較大,總統受政黨的約束小,獨立性較大,有利於較快地作出政治決斷,提高執政效能。其弱點是:美國三大權力體系的相互制約與牽制明顯,造成一些體制消耗。總統無權解散國會,但可以否決國會透過的法案,國會可以彈劾總統;總統可以任命最高法官,最高法院又可以裁決國會和總統的法律、決定是否違憲。 二、英國、德國等政治體制模式的基本特點 這類國家的政黨政治及政權構成模式在西方較為普遍,包括如英國、德國、瑞典、加拿大、義大利、日本和西歐大陸的多數發達國家。它們基本上都是屬於責任內閣制政體,是典型的議會民主制政體,其基本特點是: 1、政黨獲得權力的主要途徑就是贏得議會選舉的勝利,即獲得下院即眾議院議席的多數。議員候選人大都由政黨推薦或具有政黨背景,多黨參加的競選是體現其所謂民主制度的重要方面,一般都設定了3-5%的門檻票,並實行以多數代表製為主的選舉制度,更有利於大黨獲得多數議席。一般是由獲得下院相對多數的黨領銜組閣,並由該黨的領袖出任政府首腦。但也有議會的少數黨組閣的現象,這尤其是在多個党進入了議會,且無一黨獲得議會相對多數的情況下更有可能。 2、國家的權力體系以內閣為核心,內閣擁有國家的最高行政權力。內閣對議會負責,受議會制約。內閣不僅擁有行政權力,而且具有立法建議權,由執政黨所控制的議會多數保證立法的透過。內閣總理或首相有很大的權力,他不僅能夠挑選閣員,決定國家大政方針,甚至可以解散議會,宣佈提前進行大選。 3、總統或國王更多的是一種榮譽性職位,並無真正的實權。在這一政體中,國王均為世襲制,總統多為間接選舉產生,如由國會議員投票選舉產生。總統或國王作為國家元首更多地體現為一種象徵性、禮儀性意義,只是在特殊情況下介入政黨間的權力調解,平常較為超脫,不承擔具體責任。 4、政黨大都是一個相對嚴密的組織體系,但右翼比左翼要鬆散。政黨無論是作為群眾黨還是精英黨,大都有一個從上到下的組織系統,乃至還有一套黨的外圍組織如工會、青年、婦女組織,對本黨執政起著一種輔助作用,甚至可以對政府形成某些牽制。 5、這種政權模式的優點是,無論是體制形成還是實際運作都相對民主、公正,更有利於決策的科學和周全。但缺點是,體制或制度容易模式化,導致官僚主義,影響執政效率。 三、法國政治體制模式的基本特點 與美國、英國等西方國家不同,法國的政權模式是一種“半總統制”模式,既有總統制的特點,又有議會制的特徵,其主要特點為: 1、總統候選人由政黨或政黨聯盟推薦,由全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從原來的七年減為五年,同議會、政府任期同步。總統作為國家元首,權力不如美國總統大,但又遠遠大於內閣制國家的總統或國王。他掌管著國家的外交和國防大權,決定包括經濟社會事務在內的各項大政方針,實際上掌握國家最高行政權(但他不是行政首腦,也不具體負責經濟社會事務),主持內閣會議,享有對政府官員的任命權,並有權解散議會,宣佈提前大選,還可施行憲法第16條規定的非常權力。 2、政府由獲得下院即國民議會多數的政黨組成,總理也由該黨領袖出任,並由總統任命,政府主要職責是管理經濟與內政事務,同時對總統和議會負責,議會可以質詢並彈劾政府。 3、法國的總統和議會一般都實行兩輪投票制(總統如在第一輪選舉中獲得超過50%的多數,就不必再進行第二次投票),總統、議員都是由在第二輪投票中獲得相對多數的候選人出任。如果總統與獲得議會多數的黨不是同一個黨,便會出現“左右共治”的政治現象,但一般都把在政府中當政的黨視為執政黨。近20年來,法國幾次出現了這種“左右共治”的現象。 4、這種政治模式的優點是,權力相對分散,不易於導致專制和專權,總統握有一定的實權,有利於政局的穩定。其缺點是,行政權力的分散使得政府權威較弱,不利於國家管理,而且“左右共治”現象又導致了政黨間的爭權奪利,損害了政黨的形象,也不利於社會問題的順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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