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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逗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應該在讓勞動者辦理入職手續當天或之前就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就行。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所以,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就不會受到,就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如果題主遇到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與您籤勞動合同,那麼您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在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該賠償金。但題主需要考慮用人單位可能解聘您的風險。

  • 2 # 關注身邊的法律小常識

    1、因公司在與你所籤勞動合同期滿後不同意續簽合同,你有權要求公司向你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中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及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

    分析: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如你公司不同意與你續簽勞動合同,你可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2、關於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分析: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之規定,你在公司工作N年,公司應向你支付相當於N+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長不超過12個月。

    3、你可以要求公司為你出具解除和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並辦理檔案和社保轉移手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之規定,公司應當為你出具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並辦理檔案與社保關係轉移手續。

    最後,你最好與公司透過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如果協商不成,你可以在一年內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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