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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縱橫觀智庫
    美國有權利驅逐別國駐聯合國外交官

    1947年,美國與聯合國簽署了《聯合國—美國總部協定》。該協定第13條B款規定:

    “美國有關外華人居住權的法律和法規的執行不應當干涉各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外交官為履行職責而做出的任何行動。如果這種特權被濫用,那麼該人員將不能在美國法律法規面前得到豁免。

    條件是:驅逐別國駐聯合國外交官,需要美國國務卿的批准。否則美國聯邦政府沒有任何人有權利根據《聯合國—美國總部協定》驅逐別國外交官。此外,在特殊情況下或特殊職位的外交官,需要與聯合國秘書長進行磋商才能驅逐。

    美國之所以有這項驅逐別國駐聯合國外交官的權利,主要是因為二戰剛剛結束,美蘇兩國形成了冷戰對峙。美國擔心蘇聯及其美國會有大量的間諜偽裝成駐聯合國外交官,進而威脅美國國家安全。由於當時安理會五大常任理事國有四個是美國陣營,蘇聯孤木難支,也沒有理由反對。於是,美國就有了驅逐別國駐聯合國外交權的權利。

    美國驅逐俄羅斯駐聯合國12名外交官的程式

    其實,美國之前驅逐的60名俄羅斯外交官裡面,俄羅斯駐美國的外交官只有48名,另外12名是俄羅斯駐聯合國的外交官。美國國務院新聞發言人諾爾特釋出媒體宣告稱12名俄羅斯駐聯合國外交官有間諜嫌疑,根據《聯合國—美國總部協定》中的規定,完全有理由驅逐!

    你覺得美國有驅逐其他國家駐聯合國外交官的權利,這公平嗎?

  • 2 # 英武

    這個問題問的,這就是美國的高明之處:誰讓你聯合國總部設立在我們美國啊!

    1.當然,也跟當時聯合國總部的協定第13條B款有關,美國就認為某些國家(比如俄羅斯)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外交官做的活動已經超出了“美國不應當”干涉外交官的“範疇”,屬於“特權濫用”,自然就可以依照美國法律進行驅逐,也就失去了所謂的外交人員“豁免權”!

    2.按照《聯合國總部協定》(1947),該協定第13條B款規定:美國有關外華人居住權的法律和法規的執行,不應當干涉各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外交官為履行職責而做出的任何行動。但如果這種特權被濫用,那麼該人員將不能在美國法律法規面前得到豁免。

    3.即使這樣解讀,這次美國驅逐俄羅斯常駐聯合國外交官12人,也是“硬生生”套用這款(13條B款),有點兒“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4.對於其他國家驅逐聯合國外交官,美國的態度就是:非常憤怒!

    這就是美國,一個獨一無二的霸權強權、雙重標準的美國!

  • 3 # 周洪劍的底層讀史

    它可以不讓那些人入境,或是宣佈他們不能離開聯合國的大樓進入美國聯邦政府的轄區,美國當然不會進入聯合國大樓裡抓那些外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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