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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熊貓宿舍

    簽名在現實生活中,名字是公民的符號,是公民意志與人格的形式表現。簽名應注意三個問題:

    一是有人除了身份證上的法定姓名外,可能還有多個供他人稱呼的名字。比如小名、乳名、別名、曾用名等,從法律角度考慮,使用法定姓名之外的名字有引發爭議的可能,需進一步證明名字與行為人等同。

    二是現在社會流行藝術簽名,一個識別不出字眼的簽名在法律上又如何明確行為人身份?故清晰可識別的簽名是法律的必備要素。三是簽名的時最好不要用鉛筆,不容易儲存而且還容易被塗改。儘量不要使用馬克筆、水彩筆等筆尖較軟的筆,這些用筆無法反映書寫人的筆力運用和細微筆畫的書寫習慣,在筆跡鑑定時無法進行認定。蓋章在民事活動中,蓋私章的也不計其數,與簽名相比,蓋章在法律上的風險是很大的:一是如果私章沒有經過有關部門的備案登記不具有公信力。二是私章是與人分離的,不像簽名因個人筆跡有別而“字如其人”,故蓋下的私章是否代表本人的意思難以確定。三是私章容易偽造,當事人可能因此主張對方所述完全與己無關。按手印關於按手印,現代社會一般不會單獨使用,除非當事人不會寫字,按手印的好處在明確身份。這一點可做到“毋庸置疑”,因為每個人的指紋具有絕對唯一性,但需要藉助高科技才能識別,故其缺陷也不容忽視,且按手印也不一定體現個人的自由意志。最慎重:簽名與按手印結合用簽名、蓋章、按手印關係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在落筆之前應該謹慎。在司法實踐中,最為慎重的選擇就是簽名與按手印的結合,簽名是個人自然的書寫流露,是個人真實意思的體現,可也有行為人事後不認可他人代簽的情況,而按手印雖不易識別,但其確定身份的作用某種程度上可一舉定紛爭。因此,簽名與按手印相結合能互取其長,互補其短,是規避風險的實用性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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