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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江蘇律師秦棟樑

    南京離婚律師秦棟樑 2019年關於“夫妻忠誠協議”的裁判觀點

    “夫妻忠誠協議”是夫妻雙方在結婚前後,為保證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違反夫妻忠誠義務恪守婚姻法的相關精神,而以書面形式約定違約金或者賠償金責任的協議。有些地區的男女雙方也稱此協議為“不忠賠償款”、“空床費”、“淨身出戶”、“青春損失費”,而司法實踐統一稱“忠誠協議”。

    那麼夫妻雙方訂立“忠誠協議”約定如果夫妻一方違反忠誠義務將賠償夫妻另一方違約金或者精神損害撫慰金,夫妻一方起訴主張確認“忠誠協議”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違反“忠誠協議”為由主張其承擔責任的,應當如何處理?

    南京離婚律師秦棟樑認為:

    其一:夫妻是否“忠誠”屬於情感道德領域的範疇,而不是法律義務。夫妻一方以此道德義務作為對價與另一方進行交換而訂立的協議,不能理解為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但是就道德層面而言,夫妻雙方訂立的“忠誠協議”夫妻雙方,仍應當本著誠實信用原則自覺履行,維護婚姻關係的持久穩定,並不僅僅靠的一紙協議可以拴住一個人維繫一生的感情。

    其二:中國目前的法律、司法解釋等並沒有對“忠誠協議”效力進行明確,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大部分法院對於“忠誠協議”的效力認定問題,持審慎的態度。一般的做法是,夫妻一方起訴主張確認“忠誠協議”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違反“忠誠協議”為由主張其承擔責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其三:有些個別地區的法院的司法觀點認為“忠誠協議”是對於《婚姻法》第四條的具體量化,屬於夫妻雙方的意思自治範圍,沒有違反國家的強制性規定,亦不違反社會公序良俗,正是已婚公民對自己的性自由進行自願限制和約束的體現,這種限制完全是夫妻雙方合意的結果,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符合婚姻法關於忠實義務的規定,符合社會公序良俗,只要締約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該協議就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因此“忠誠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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