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Club>
6
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1130152154628

      歐盟商標就是一種在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註冊的商標,目的在於在整個歐盟範圍內獲得在相關商業或工業活動中將該商標用於眾多規定的商品和服務上的排他性權利。  歐洲是中國對外貿易重要的海外市場,如果要在這些國家逐個進行註冊,勢必會增加註冊時間和經濟成本。而只要申請註冊歐盟商標,即可在整個歐盟的二十八個成員國使用該商標。如果有更多的國家加入歐盟,所申請的商標在新成員國也能受到保護。  一、申請歐盟商標包括國家  是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英國、丹麥、愛爾蘭、希臘、葡萄牙、西班牙、奧地利、瑞典、芬蘭、馬耳他、塞普勒斯、波蘭、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羅馬尼亞、保加利亞。2013年7月1日零時整,克羅埃西亞正式加入歐洲聯盟,成為第28個歐盟成員國。  目前,歐盟已建立起統一的商標法律制度,因此,歐盟的商標法律制度是一種複式的制度體系,既包括整個歐盟的跨國商標法律制度,又包括各成員國國內的商標法律制度,但歐盟的商標體系並不取代各成員國的商標體系。換言之,在歐盟記憶體在兩種商標權:一種是依《條例》申請並獲授權的共同體商標,另一種是依各成員國商標法申請並獲授權的成員國國內商標。在歐盟,上述兩種體系下的商標權互不衝突,是因為在歐盟商標法律體系中設有將這兩種商標制度協調執行的機制。  二、該機制的核心內容主要有以下3個方面:  (一)優先註冊權制度  共同體商標和國內商標的註冊機構不同,共同體商標可以申請註冊為國內商標,國內商標也可以申請註冊為共同體商標。當國內商標(或共同體商標)被申請註冊為共同體商標(或國內商標)時,如果申請人既非原權利人,也未經其同意,則勢必會損害原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條例》第34條、第35條規定了優先註冊權制度。  優先註冊權是指對在某一成員國有效的商標,或者共同體商標,權利人可以享有將該商標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上優先註冊為共同體商標的權利,或者優先註冊為其他成員國國內商標的權利。換言之,權利人可以基於國內商標獲得共同體商標優先註冊權,也可以基於共同體商標獲得國內商標優先註冊權。  優先註冊權的享有以在先商標的取得為前提,並以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在先註冊的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同為限。其許可權有二:一是在先商標權利人本人優先註冊共同體商標或國內商標,二是在先商標權利人阻止他人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務上申請註冊共同體商標或國內商標。  (二)轉換申請制度  為了更好地協調共同體商標和國內商標之間的關係,並充分考慮到《條例》和歐盟成員國商標法律制度之間存在的差異,《條例》第108條(請求適用國內程式)、第109條(轉換申請的提交、公告和移交)和第110條(轉換申請的形式要件)規定了轉換申請制度。  所謂轉換申請,是指共同體商標的申請人或所有人在其申請失敗或其商標失效時,請求將該申請或商標轉換成國內商標申請的情況。其中,商標申請失敗包括商標申請被駁回、商標申請被撤回或視為被撤回的情形。商標的失效包括商標被宣佈無效、被撤銷以及所有人的自行放棄等情形。  轉換申請只允許由共同體商標申請或共同體商標轉換成國內商標申請。其中,申請人要求進行商標轉換申請的歐盟成員國既可以是一個國家,也可以是數個國家,還可以是歐盟全體成員國,只要在申請轉換時註明即可。同時,申請人申請轉換時要求商標註冊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可以和共同體商標申請註冊時不同,在不同國家申請轉換時要求商標註冊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也可以不同,只要在轉換申請中註明即可。此外,共同體商標申請或共同體商標轉換成國內商標申請時,申請人享有基於共同體商標的成員國國內商標優先註冊權。  需要指出的是,儘管共同體商標申請或共同體商標可以轉換成國內商標申請,國內商標在申請失敗或失效時,申請人或所有人依然可以申請共同體商標註冊,但不適用《條例》有關轉換申請制度的規定,而屬另一件新的共同體商標註冊申請。  (三)法律適用和訴訟管轄制度  在共同體商標權覆蓋的地域範圍與國內商標權有效的地域範圍的重疊區域,兩種商標權之間產生的衝突問題需要透過法律的選擇適用來解決。原則上,商標權糾紛適用“權利登記地法”,即適用商標權產生地的法律。涉及商標權糾紛的訴訟管轄,根據民事訴訟規則,以“原告就被告”為原則,或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輔之以最密切聯絡原則。同時,根據商標權的地域屬性,歐盟成員國國內商標權適用其國內法維持效力,與其有關的侵權訴訟在其註冊國進行。而共同體商標權適用《條例》維持效力,與其有關的侵權訴訟可在歐盟域內的任何侵權行為地進行,判決結果在整個歐盟域內有效。這是確保共同體商標的統一性和保證判決一致性的唯一途徑。  具體而言,《條例》第90條規定,《關於民商事案件的管轄權及判決執行的布魯塞爾公約》應該適用共同體商標和共同體商標申請的訴訟程式以及對共同體商標和國內商標同時或相繼進行的訴訟。《條例》第91條規定,歐盟成員國應在本國儘可能指定共同體商標法院。關於適用法律的問題,根據《條例》第97條的規定,歐盟成員國商標法院應當適用《條例》的規定。因為根據共同體條約的規定,一項清楚、無條件執行的條例是具有直接效力的,在此情況下法官別無選擇,只能適用《條例》的相關規定。當《條例》未作出規定時,歐盟成員國法院可以適用國內法,包括其國際私法。參考來源:http://www.saic.gov.cn/gsld/llyj/xxb/201003/t20100325_81273.html...

  • 2 # 使用者3639359564764

    歐盟商標註冊概述

    歐盟商標及其註冊申請在整個歐盟有效,商標申請及其相應的註冊會自動延伸至所有 25 個成員國。歐盟商標註冊有一個由 OHIM 實行控制的註冊程式,而無需各個國家工業產權局的介入。

    優點:

    一次提交一份申請即可,在任一成員國的使用視為在 25 國使用,商標發生轉讓、變更或續展將在 25 國發生效力;註冊費用較低,無論註冊、續展等均比逐一國家註冊的費用便宜得多。

    缺點:

    由於 25 成員國使用不同的語言,在商標的含義或讀音上可能會造成近似,而 25 個成員國中只要一個成員國有人提出異議,且異議成立,將導致整個共同體商標註冊被駁回。儘管該駁回商標可以轉換為國家申請,且保留原共歐盟商標申請日,但申請人還須支付向每個國家的轉換費用。

    商標專用權從申請日起算,有效期十年,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高邈的意思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