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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852944140293

    個案社會工作專業關係具有哪些基本要素呢?在社會工作文獻中經常被提及的是:(1)尊重(與其相對的是拒絕);(2)同感(與其相對的是空泛的建議);(3)真誠一致(與其相對的是不一致);(4)工作者的自我袒露(與其相對的是自我封閉);(5)現實性(現其查對的是逃至過去或未來);(6)具體性(與其相對的的抽象性)。

    帕爾曼認為,個案工作者與案主之間的專業關係要素,除正確的同感、非佔有的溫暖、接納、真誠外,還有專業關係的目的和權威。

    康普頓和加拉衛認為,所有個案社會工作的專業關係有七項要素。

    (1) 關心他人(moncern for the others)

    工作者對案主的關心來自於社會工作的價值觀與信念,只有在無條件肯定案主的生活和需要的信念下,才能表現出真正的關心,關心是想了解案主到底發生了什麼事,並很願意協助案主去解決問題。

    以真誠一致的非語行為、溫暖和尊重他人的態度、專注地傾聽案主對問題的敘述是傳達關心的主要方式。

    (2) 承諾與責任(commitment and obligation)

    當工作者決定接案,等於向案主作成了某種承諾,即工作者願意盡力協助案主解決問題,工作者就此對案主負起了一份責任。在現在個案社會工作中,這種承諾與責任往往以契約的形式固定下來,這一契約包括治療的目標以及實際評估目標達成情況的方式、替案主保守秘密、會談的時間與地點等。一般而言,契約一旦制訂,工作者不得隨意單方面改變,改變契約必須徵得案主的同意。工作者的承諾與責任是案主責任的基礎。

    (3) 接納與期望(acceptance and expection)

    接納就是接受案主這樣一個人,不論他的優缺點、他的言行舉

    止,我們都接受他,而不去批斷他或懷疑他。為了做到接納,我們必須拋棄以自己喜好的標準來評判他人的習慣。

    接納並不意味著工作者贊同案主的價值觀或行為,而是相信案主當前不合理的思想與行為是有複雜的歷史與現實原因的,雖然不一定合理,卻是可以理解的。工作者為了協助案主,重要的是積極瞭解案主,而非去評斷對錯或好壞。

    接納的態度來自於人的潛能的基本信心。一個人的行為、言語、心理、情緒可能都是消極的、錯誤的、非現實的,但這並不煩礙他為我們所接納、尊重,因為,作為一個人他有向善的動力和實現自己潛能的能力。他的問題是在成長過程中,因為能力不足、判斷力不成熟、資源缺乏或機會被剝奪等而產生的。

    非評斷的尊重、禮貌、溫暖、興趣、關懷、個別化、敏感性、成長的期望和了解,都是接納的本質之一。表達接納的最好方式之一就是專注與傾聽,並作同感的反應。不過個案工作者在表現接納上會遇到一些困難,因為個案工作者也是人,有他獨特的生活經驗和價值觀念,對案主的行為有時難免有對或錯、好或壞的評斷,並在情緒上表現出來。因此工作者必須控制自己的情緒,有自我瞭解和自我控制的能力,才能真正接納案主。

    (4) 同感(empathy)

    同感就是嘗試進入案主的內在心理世界,用案主的眼光來看問

    題。工作者允許案主有屬於自己的想法和感覺,同時有會嘗試進入案主內在知覺世界中去體會和了解案主的感受和思想。正確的同感,不僅有助於專業關係,還能案主生疏解被壓抑的情緒,增進案主的自我瞭解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羅傑斯(Carl Rogers)認為,同感是準確地知覺他人內在的參考架構和一直持續的情緒要素,好像是他人,但是沒有失去“好像”這情況。同感並不是與案主的完全認同,同感是吧自己放在對方的感覺和內在參考架構之中,同時又保持客觀性。個案工作者保有自我,隨時可以跳出案主的感受和思維。

    (5) 真誠和一致性(genuiness and congruence)

    真誠是指不虛假、不欺騙、不使用策略,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感受和想法。真誠的人其口語和非口語的表達是一致的,給人整體的感受。工作者能否開放自我,以真誠的自我與案主互動,是由工作者的成熟度與自信心決定的。真誠的人能瞭解自己的價值觀,能覺察自己的感受自己的感受和行為表現,並且能接納自己而不欺騙自己。所以一個人首先要對自己真誠,然後才能有可能對別人真誠。

    有許多人錯誤地認為,真誠就是吧自己的感受和想法以直截了當的方式向他人袒露或表白。其實,為了案主的利益,工作者肯會有所隱瞞,但這並不違反真誠的原則。真誠是指一種基本態度,它產生於工作者的自我開放,如工作者在與案主相處中不需要掩飾什麼、顯示什麼,不存在自我防衛機制。相反,想到什麼說什麼,即使對案主有損也在所不惜,這絕不是真誠。

    (6)權威和權利(authority and power)

    在個案社會工作過程中,工作者對案主擁有一定的權威,這是正常的,也是工作者能促使案主改變的一個重要因素。工作者作為助人者對被助者本來就具有權威,當然這種權威還需要在實際工作中發展與強化。權威將使個案工作者容易引導案主思考問題及解決問題;在必要時,容易接受來自個案工作者的建議和忠告。機構和個案工作者的專業權威相當重要,專業關係中無權威因素,則個案工作者不易影響案主。

    同時,個案工作者對案主也擁有一些權力,如是否提供服務、是否提供經濟補助、一週見面的次數等。

    權威與權力在個案社會工作中雖然是必需的,但個案工作者應知道社會工作的目標是助人自助,所以權威與權力主要用來協助案主解決問題,而不是用來操縱案主,為案主作決定.

    (7)目的(purpose)

    個案社會工作是具有明確目的性的一種職業活動,與其他任何職業活動一樣,特定目的的存在決定了從業者的行為取向。對於一個人從事某項工作的人來說,其主要使命在於完成職務要求而不是其個人的其他目標。具體而言,社會工作的目標是助人,所以工作者的整個工作應該根據人的行為以及改變人類行為的科學知識為基礎,來實現這一目標,任何偏離這一目標的行為都是有害的。個案工作者與案主的關係以整個專業的目的和價值觀為基礎,是一種有目的的互動,並非毫無目的,隨意發展且無期限。

    在個案工作過程中,工作者有義務不斷去審視自己工作的目的,並使自己的行為趨向這一目的;同時專業關係是靠工作者與案主的努力共同建立起來的,所以在工作過程中,工作者有必要讓案主瞭解個案社會工作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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