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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簡稱誠信原則,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用,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誠信原則,在法律上的誠信來源於日常生活中的誠信,是將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為法律要求,是一般誠信的法律化。  誠實信用原則適用的本質是,法官透過對誠實信用原則進行擴張性解釋,並依其處理一些特殊案件,以實現個案處理結果公平,正義之目標,從而對法律進行實質性發展的能動性司法活動。  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的一項基本道德準則,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項基本法律規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一種具有道德內涵的法律規範。  誠實信用原則是做人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合同法第6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市民社會必然的道德信條,必然關係著一個時代一個國家,一個法律系統對人性的基本認識和基本態度。它在當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斷加強的趨勢,成為整個民法領域得“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也因此成為當今世界具有特殊意義的法律問題。  一般認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含義是,當事人在市場活動中應講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時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一種民事立法的價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體具體的權利義務,其性質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自然也就會產生模糊性。誠信原則的內涵和外延因此也都不具有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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