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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裝 管 理 制

    1 目的 :為減少工藝裝備(以下簡稱“工裝”)的使用損耗,使其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提高使用工裝生產產品的質量和效率而制訂本標準。

    2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裝的設計、製造、購買、使用、維護和報廢等管理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全公司工裝(模具除外)的管理。

    3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透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在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面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QG/ 09·01—2000 《裝置管理制度》

    4 職責

    4.1 總經理助理(經營)負責公司工裝的報廢的審批工作。

    4.2 生產部是工裝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工裝的保管、保養、發放與報廢等管理工作。

    4.3 技術部根據產品的需要,按“標準化、通用化、系列化”的原則,負責產品主要專用工裝的設計和組織驗證工作。

    4.4 各車間負責工裝在使用過程中的保管和保養工作。

    4.5 供應部負責複製工裝的採購和委託加工工裝的外部聯絡。

    5 工裝的新制與複製

    5.1 工裝的新制

    5.1.1新產品工裝的訂製,技術部會同生產部商定外購或自制。

    5.1.2自制工裝由技術開發部負責設計,設計完畢後將技術圖紙交送生產部裝置科,由裝置科組織工裝的製造。

    5.1.3因公司能力所限,技術部設計的工裝(圖紙)不能在本公司加工成實物、需委託外單位加工的,由技術部負責設計並聯系外單位加工。

    5.1.4外購工裝由技術部填寫《裝置申購單》(注:借用此表單),經技術部經理批准後,交送供應部購買。

    5.2 工裝的複製

    5.2.1生產部根據月度生產經營準備計劃和現有工裝的技術狀態,提出工裝複製的需求計劃。

    5.2.2自制工裝的複製,由技術部提供技術圖紙等資料,生產部負責加工。

    5.2.3委託加工的工裝,由技術部提供技術圖紙等資料,提交供應部聯絡外單位加工。

    5.2.4外購工裝,由生產部填寫《裝置申購單》(注:借用此表單),經生產部經理批准後,交供應部購買。

    5.3工裝的驗收入庫

    5.3.1自制工裝完工後,由生產部裝置科組織技術部、使用部門(車間)、技術部、品質部對其進行驗證,填寫《模具驗證報告單》(注:借用此表單),合格的辦理入庫手續,不合格的進行返工。

    5.3.2委託加工或外購工裝到達公司後,由供應部填寫《模具試模通知單》(注:借用此表單),連同實物移交給生產部裝置科,由裝置科組織技術部、品質部對其進行驗證,填寫《模具驗證報告單》,合格的辦理入庫手續,不合格時退貨、更換或返工。

    5.3.3工裝入庫後,生產部裝置科應及時對其進行統一編號,並建立相應的管理臺帳,做到帳、物一致。

    5.3.4工裝的編號前二位為“GJ”,表示工裝,第三位代表種別,“0”代表彎管機,“1”代表鑽孔模,“2”代表絲網,第四位至第七位代表順序號。

    5.4 工裝的使用與保養

    5.4.1根據產品生產的要求,各車間需領用工裝的,按規定要求到財務部開具《出庫單》,裝置倉憑《出庫單》給予發放。

    5.4.2操作者必須嚴格遵守工藝規程,合理使用工裝,若有損壞應及時向班組長或車間主任反映,以便維修。

    5.4.3工裝的使用

    工裝在使用中必須做到以下要求:

    a) 經常給工裝運動部位加潤滑油(劑);

    b) 不得用硬物敲擊工裝的關鍵部位(如拋光面等);

    c) 保持工裝的清潔,避免有腐蝕的材料與之接觸。

    5.4.4工裝的維修、改換和報廢

    5.4.4.1新制的工裝,經驗證發生不合格時,由裝置科組織辦理加修手續,委託加工或外購的工裝,由裝置科移交給供應部,供應部負責與供貨廠家聯絡解決。

    5.4.4.2工裝因磨損等自然損壞時,由使用部門提出維修申請,經生產部經理批准後交裝置科辦理維修手續。

    5.4.4.3改換工裝,由裝置科提出在用和庫存工裝處理意見,經生產部經理批准後組織實施。

    5.4.4.4工裝被取消或淘汰時,由裝置科組織技術部驗證並填寫《模具驗證報告單》,經生產部經理簽字確認後,報總經理助理(經營)批准予以報廢。

    5.4.5 工裝的報廢條件

    a) 工裝因使用頻率、期限已達到或超過設計要求,磨損嚴重不能保證產品合格的。

    b) 由於操作者使用不當造成工裝損壞且不能修復的;

    c) 由於產品的工藝改進、技術革新,老工裝被長期取消且不打算在今後使用的。

    5.5工裝週期清查

    生產部每半年組織工裝使用車間(部門)、品質部、技術部對全公司在用和庫存工裝進行一次全面清查,驗證其有效性並做好狀態標識,建立完善的管理檔案。

    6 檢查與考核

    6.1 考核辦法

    6.1.1本標準中的相關部門未按本標準第3章(職責)履行職責的,對其相應部門負責人至少處以100元/次的罰款。

    6.1.2 各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時,不按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執行並造成不良後果的,對相應責任部門負責人至少處以50元/次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至少處以30元/次的罰款。

    6.1.3 若的使用者由於工作馬虎、責任心不強等主觀原因,造成工裝在使用過程中損壞、丟失或報廢的,公司除要求賠償相應損失外,還視其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對直接責任人50

    —300元的罰款,對相應車間負責人至少處以30元/次的罰款,對相應部門負責人至少處以30元/次的罰款。

    6.1.4 工裝的使用和維修人員未按規定要求對其進行維護保養的,公司視其情節輕重分別處以10—50元的罰款。 6.1.5 若出現上述以外不利於公司各項工作得以順利開展或造成公司財產損失情形的,由公司有關部門和領導採用“合議”方式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6.2本標準由裝置科負責檢查,結合每年一次的清查,編制檢查報告。

    6.3總經辦考核小組負責檢查(報告)結果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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