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是中國古代社會的土地國有制度,出現於商朝,到西周時已發展很成熟。到春秋時期,由於鐵製農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諸多原因井田制逐漸瓦解。實質是一種以國有為名的貴族土地所有制。 西周時期,道路和渠道縱橫交錯,把土地分隔成方塊,形狀像“井”字,因此稱做“井田”。井田屬周王所有,分配給庶民使用。領主不得買賣和轉讓井田,還要交一定的貢賦。 井田制特點: 井田制是把耕地劃分為多塊一定面積的方田,周圍有經界,中間有水溝,阡陌縱橫,像一個井字。一人耕種大約100畝(約合今70公畝)。100畝為一個方塊,稱為“一田”。甲骨文中的“田”字也是由此而來。[9] 一井分為9個方塊,周圍的8塊田由8戶耕種,謂之私田,私田收成全部歸耕戶所有;中間是公田,由8戶共耕,收入全歸封邑貴族所有。但實際上並不是每塊井田都是900畝,還存在諸如800畝,1000畝這樣的特殊情況。 井田制的規定一切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即屬於周王所有),周王是全國最高的統治者,也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正如《詩·小雅·北山》所說:“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 周王把土地層層分封給諸侯,諸侯將受封土地分賜給卿大夫,卿大夫把土地再分賜其子弟和臣屬。周王對所封土地有予奪之權。各級受封的貴族對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只能世代享用,不能轉讓與買賣。受封者還要向國王承擔義務,就是要向國王交納貢賦。[11] [13] 在貴族受封的土地上,奴隸和庶民集體耕種。使用奴隸集體耕作是奴隸制經濟繁榮的主要原因。西周時期,土地被劃分成“井”字形方塊,耕地阡陌縱橫,形同井字,稱為井田。[11] 這種土地的國有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土地公有制,它是國王代表整個奴隸主階級佔有全國所有土地,然後分配給大小奴隸主使用,占人口絕大多數的奴隸和庶民則完全被排除在外。因此,奴隸制國家以及周王,代表的是少數人利益,奴隸制的土地國有制實質上也就是一種土地私有制了。 定義:井田制度體現了中國夏、商、週三代社會的基本政治經濟制度,可以將它定義為:井田制度是建立在以井田作為一種有效的產權供給制度為基礎的中國夏、商、週三代社會的農業生產方式及其制度結構安排的總體描述;[27] 同時也可以解釋為微觀經濟活動如何與宏觀價值構造相結合以實現資源包括自然資源與社會資源兌現率最大化的一種社會政治經濟關係。
井田制是中國古代社會的土地國有制度,出現於商朝,到西周時已發展很成熟。到春秋時期,由於鐵製農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諸多原因井田制逐漸瓦解。實質是一種以國有為名的貴族土地所有制。 西周時期,道路和渠道縱橫交錯,把土地分隔成方塊,形狀像“井”字,因此稱做“井田”。井田屬周王所有,分配給庶民使用。領主不得買賣和轉讓井田,還要交一定的貢賦。 井田制特點: 井田制是把耕地劃分為多塊一定面積的方田,周圍有經界,中間有水溝,阡陌縱橫,像一個井字。一人耕種大約100畝(約合今70公畝)。100畝為一個方塊,稱為“一田”。甲骨文中的“田”字也是由此而來。[9] 一井分為9個方塊,周圍的8塊田由8戶耕種,謂之私田,私田收成全部歸耕戶所有;中間是公田,由8戶共耕,收入全歸封邑貴族所有。但實際上並不是每塊井田都是900畝,還存在諸如800畝,1000畝這樣的特殊情況。 井田制的規定一切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即屬於周王所有),周王是全國最高的統治者,也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正如《詩·小雅·北山》所說:“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 周王把土地層層分封給諸侯,諸侯將受封土地分賜給卿大夫,卿大夫把土地再分賜其子弟和臣屬。周王對所封土地有予奪之權。各級受封的貴族對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只能世代享用,不能轉讓與買賣。受封者還要向國王承擔義務,就是要向國王交納貢賦。[11] [13] 在貴族受封的土地上,奴隸和庶民集體耕種。使用奴隸集體耕作是奴隸制經濟繁榮的主要原因。西周時期,土地被劃分成“井”字形方塊,耕地阡陌縱橫,形同井字,稱為井田。[11] 這種土地的國有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土地公有制,它是國王代表整個奴隸主階級佔有全國所有土地,然後分配給大小奴隸主使用,占人口絕大多數的奴隸和庶民則完全被排除在外。因此,奴隸制國家以及周王,代表的是少數人利益,奴隸制的土地國有制實質上也就是一種土地私有制了。 定義:井田制度體現了中國夏、商、週三代社會的基本政治經濟制度,可以將它定義為:井田制度是建立在以井田作為一種有效的產權供給制度為基礎的中國夏、商、週三代社會的農業生產方式及其制度結構安排的總體描述;[27] 同時也可以解釋為微觀經濟活動如何與宏觀價值構造相結合以實現資源包括自然資源與社會資源兌現率最大化的一種社會政治經濟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