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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結婚後夫妻(本來兩人不同姓氏)不同姓是不可以的。對於這一問題的爭論從1950年代開始就存在了,一直沒有結論。有議員表示:“姓氏不一樣的話,難以維持家族的一體感。”話說回來,同不同姓,在日本,女性地位是在二檔的,同姓也是男權主義的一種表現模式。同姓也是日本固有的一種社會現象。女孩結婚後連自己的姓氏都要抹殺,很悲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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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要求夫妻必須同姓
日本普通國民在明治維新之前是沒有自己的姓氏的,在日本古代只有貴族和武士階層擁有姓氏,平民和天皇都沒有姓氏。
日本天皇自認為是神的後裔,因此不需要姓氏。而日本平民則不被允許擁有自己的姓氏。
不過到明治維新之後,日本開始建設現代國家,為了便於國家管理,1870年明治政府頒佈了《平民苗字容許令》,容許平民擁有姓氏。但當時日本社會根本沒有冠姓的傳統和風氣,日本民眾對於政府的號召反應非常冷淡。
由於第一波姓氏推廣工作非常地失敗,五年之後日本政府又頒佈了《平民苗字必稱令》,規定所有日本人必須給自己名字前面加個姓氏,這時日本人才急急忙忙地給自己找姓氏。
而自從有了姓氏之後,西方夫妻同姓的習俗也就此進入日本。1898年制訂的《民法典》條文中就要求女性在結婚後必須使用丈夫的姓氏。
二戰後,為了促進男女平等,日本於1947年頒佈了新的《民法典》,其中取消了妻子婚後必須冠夫姓的要求,但是仍然規定夫妻二人只能使用一個姓氏,也就是說丈夫在婚後也可以使用妻子姓氏。
雖然新的《民法典》在表面上是保護了女性權力,但是在實際生活幾乎沒有丈夫使用妻子姓氏,除非是倒插門。
(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及夫人安倍昭惠)
不過到了1985年,日本政府批准了《取消女性差別對待條約》國際條約。該條約明確規定:“差別對待女性的既存法律、規定、習俗、慣例需要修正或廢止,要採取全部的適當措施(包括立法)”。
而日本先行的婚姻法律似乎與《取消女性差別對待條約》有所衝突。畢竟根據日本法律,大多數女性在婚後都是需要改姓的。雖然歐美婦女也有冠夫姓的傳統,但在歐美這僅僅是一種傳統,並沒有法律要求。因此日本很多女權組織一直要求廢除“夫妻同姓”的法律。
2015年12月16日,日本最高裁判所就“夫妻同姓”以及“女性離婚後6個月內禁止再婚”兩則法律條紋是否違憲做出判決。根據判決,最高裁判所長官寺田逸郎宣佈:女性離婚後6個月內禁止再婚”違憲,但“夫妻同姓”不違憲。
這項裁決的生效意味著日本將繼續堅守“夫妻同姓”這一婚姻原則,而根據民意調查顯示,雖然半數以上的日本民眾都支援廢除“夫妻同姓”這條法律。但畢竟該法律在日本施行了已經上百年了,很多人也不贊成立刻廢除,大家的意思還是慢慢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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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社會的夫婦同姓問題最早可以追溯到明治維新時代。
在這之前,日本的平民是沒有姓氏的,只有武士和貴族才能擁有姓氏。明治維新之後,日本政府強制國民取姓,這樣日本人才擁有了姓氏。值得一提的是,按照日本官方的說法,日本天皇作為日本神話中的創世之神天照大神的後裔至今都沒有姓氏和戶籍。在女性皇族成員出嫁後,一般情況下都改為夫家姓。
在婦女取姓的問題上,日本的法律明確規定:婦女出嫁後依然可以使用自己原來的姓氏,但是如果需要繼承夫家的遺產,必須更換為夫家姓氏才能取得。因此,明治維新時期,是否跟隨丈夫的姓氏,完全由經濟利益所主導。
日本夫妻同姓的現象產生,是徹頭徹尾的舶來品,從本質上來說,這是日本為早日融入西方社會,並希望被西方認同為“文明國家”而倉促設立的。
站在現在社會的角度來看,當時規範婦女姓氏的法律是一定的進步意義,它將作為弱勢群體的妻子納入到了夫家的家庭成員概念當中,並且在保障婦女權益方面邁積極的一大步。但從另一方面來看,它又成為了男權的工具,進一步強化了家長的權威。
二戰結束後,在被美軍佔領的情況下,日本重新構建自己的法律體系。日本憲法提出 “男女平等”的指導思想,強制妻子必須跟隨夫姓的內容,被“夫婦按照結婚時的約定,丈夫也可以改為妻子的姓氏”所取代。儘管沒有明確規定夫妻之間到底是同姓還是異姓,但是夫妻仍然需要保持同姓。
進入21世紀,日本經濟形勢發生飛速的變化,越來越多的婦女選擇婚後繼續工作。在這一情況下,日本社會中修改“夫妻同姓”的呼聲日益高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