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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作法律文書時,應注意以下:
(1)格式需規範:法律人對於常見的文書,有約定成俗的格式,需按格式撰寫。
(2)需準確引用法律條文
(3)陳述事實語言精簡、邏輯清晰、有條理
寫作法律文書時,應注意以下:
(1)格式需規範:法律人對於常見的文書,有約定成俗的格式,需按格式撰寫。
(2)需準確引用法律條文
(3)陳述事實語言精簡、邏輯清晰、有條理
法律文書寫作,最主要的要求是規範,從文字表達到格式,甚至標點符號。
筆者今天談談兩個很常見的標點符號使用不規範的問題。
本文標題之所以要把“錯誤”兩個字要加引號,是因為從嚴謹的角度而言,這是不規範的問題,而非對錯的問題。
言歸正傳:
很多人有一個很常見不規範問題,有多普遍?普遍到《人民日報》在其關於如何正確使用標點的文章裡,自己都用錯了。
我先把錯誤示範例舉出來,能不能看出來哪裡有問題:
如下,你能看出來人民日報哪裡錯了麼?(提示:這個錯誤,很多律師的法律文書裡也常見)
這是人民日報自己製作的一個關於標點符號最新正確用法的帖子,但是,尷尬的是,這個帖子自己就把標點用錯了。
沒看出來?再來一個:
答案就是:
排序數字“1”後面的頓號“、”用錯了,其實不能是頓號。
因為,根據國標,阿拉伯數字和字母用來做次序語時,後面應該用下腳點,啥是下腳點?就是英文的句號“.”
正確的用法是:
關於這一點,很多人都會用錯。
作為次序語標點時,什麼時候可以使用頓號?只有一處,就是中文數字單獨作為次序語時。
正確的用法如下:
一、巴拉巴拉
二、巴拉巴拉
三、巴拉巴拉
而如果是“第一”“第二”等,就用逗號“,”。
舉例:
第一,巴拉巴拉
第二,巴拉巴拉
第三,巴拉巴拉
還有一種情況,法律文書裡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就非常扎眼,那就是用括號加數字時,很多人會加個頓號或逗號。
錯誤的示例:
(一)、巴拉巴拉
(二)、巴拉巴拉
(三)、巴拉巴拉
正確的用法如下:
(一)巴拉巴拉
(二)巴拉巴拉
(三)巴拉巴拉
或者
(1)巴拉巴拉
(2)巴拉巴拉
(3)巴拉巴拉
再說一個很常見的:先舉幾個錯誤的例子,這個錯誤更常見,比如央行和最高院等大型機構,都犯過,你能不能看出來?
再來一個:
上面兩份,都是官方出的、具有行政或司法效力的檔案,但是依然有標點符號的不規範使用問題。
那就是:書名號、引號並列使用時,不需要使用頓號。
錯誤如下:
上面紅圈裡這個頓號,是不需要的。
正確的用法如下:
這個細節雖然小,但是從專業角度來講,細節是不分大小的,能注意的地方,都要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