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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500387821279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包括基本生活救助,照料,醫療治療,住房的保障、教育救助,終老喪葬事宜。

    望採納我的回答。

  • 2 # 使用者7025857956224

    特困人員是指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法履行義務能力的人員。 《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第四條規定: 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 (一)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第五條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一)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三)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 收入總和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第八條規定: 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 (一)具備特困人員條件的; (二)60週歲以上或者重度殘疾的最低生活保障物件,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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