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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316804409577

    婚姻關係法解除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協議離婚經民政部門登記,二是到法院訴訟離婚。 所以無論分居多長時間婚姻關係都不會自動解除,離婚必須透過相應的法律途徑。 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一方起訴到法院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但不是分居滿兩年婚姻關係就自動解除,更不是離婚前必須先分居兩年。 很多人就只是聽說過這樣一條法律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法院應准予離婚。” 不少人就是因為這句話,認為夫妻由於各種原因分居兩年之後,就自以為的“離婚”了,並且再次談婚論嫁,殊不知對於這條法規的認定不成立,自己可能已經犯了重婚罪! 離婚只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分居只是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之一,只要不辦理離婚登記,夫妻關係還是存在的。 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如果只是這條就想離婚,還是很困難的。 因為法院判定離婚的最基本的標準就是,夫妻之間的感情是否無修復的可能,也就是感情破裂是離婚的根本條件。 夫妻分居的事情屬於隱私,難以認定,所以想要以此理由離婚,必須拿出相關證據證明事實。 “誰主張、誰舉證”,舉證方可以從以下幾點著手準備材料: 1、一方在外居住的租房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法院調解無效,應當准予離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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