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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慈善組織自登記之日起可以 開展定向募捐。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 理事會成員和會員等特定物件的範圍內進行,並向募捐物件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根據本條規定, 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應當符合以下幾個方面的要求:一是限定在特定物件範圍內。

    公開募捐與定向募捐最 大的區別就在於募捐物件是否特定。物件特定並沒有數量 的要求,而是指募捐物件的範圍是可控的,限制在一定範圍內,即慈善組織的發起人、理事會成員和會員等。二是向募捐物件說明募捐目的。每次募捐活動都應當 有明確的目的,募捐目的是吸引募捐物件捐贈財物的重要 依據,慈善組織應當作出詳細闡釋。

    至於募捐目的具體為何,慈善法沒有限制,只要符合慈善法第三條規定以及慈 善組織章程規定的慈善宗旨即可。三是向募捐物件說明募得款物用途等。定向募捐結束 後,慈善組織有義務及時向募捐物件公開相應資訊,包括 但不限於募捐情況、募得款物用途、慈善專案開展情況、專案評估情況等。

    慈善組織沒有及時向募捐物件公開這些 資訊的,募捐物件有權利要求其作出說明。四是不得采取或者變相採取公開募捐的方式。慈善法 第二十九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以防假借定向募捐之名行 公開募捐之實,擾亂募捐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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