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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樂樂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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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AK鬼靈
法律規定不能違法,怎麼還有人會想違法呢?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利益大於一切的人,在利益的誘惑下可以做任何事。如果有10%的利潤,資本就保證到處被使用;有20%的利潤,資本就活躍起來;有50%的利潤,資本就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資本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的利潤,資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的危險。”
一時衝動的人:當時腦子裡只考慮下一步做什麼然後就做了,那個時候不會去想後果。(心智不成熟的人經常會這麼做,我初中的時候有過和討厭的人同歸於盡的念頭,還要說一點,知法犯法不在於年齡,很多未成年人甚至是不到14歲的小孩都會做出超出常人理解的舉動,比如殺人。)
隨波逐流的人:認為別人都這麼做我也這麼做不會受到處罰。
犯罪牟利的人。和利益大於一切的人類似,不過這類人手段更殘忍,而且是會一犯再犯的一類人。
他認為這些行為他需要付出的成本比較小,是可以承受的。
法律不能讓一個人不犯法,只能事後懲罰。
怎麼說呢,我們並不能簡單地將嚴酷的刑罰理解為能使所有人斷了犯罪的念頭的方法。
實際上一般個體和法律或者其他社會規範互動的時候,都是遵循這樣一個思維模式:想要採取某個行為→考慮後果→(如果想要著手進行的)再參照規範描述的後果,進行進一步的衡量→最終做出決定。也就是說,一種規範所規定的後果永遠不能單獨左右一個個體的行為,必須要和他的行為本身能帶來的收益(不論是物質還是精神上的)進行比較才能發揮預防的作用。如果他自認為他的行為本身收益極高/或者極其重要,我們的法律很有可能阻攔不住他犯罪。舉個不恰當的例子,一個被人滅門的孩子長大成人習得一身好武藝。旁人告訴他說:“殺人者,斬。”不一定能使他再三權衡最終打消報仇的念頭。
所以說,(即使是保證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情況下)法律嚴懲≠沒人會犯法。
另外其實還有一個次要原因,就是我們制定的法律體現的是制定者的意志與價值觀,“犯罪之人”可能擁有的是完全不一樣的價值觀。在這種情況下,很可能無論怎樣的法律對他來說都是一紙空文。比如,具有清晰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某甲極其鐘意在公共場合猥褻別人,他內心覺得做這件事發自內心的爽,如果不讓他在公共場合猥褻別人他寧願上刀山下火海進油鍋。那針對這個某甲,我們的法律可能就沒有辦法在他犯罪之前震懾住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