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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住宅公園

    一、首先解釋一下房屋所有權70年這個說法

    土地所有權是70年,而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住宅樓設計壽命一般為50年)就能一直享有。

    70年後,國家有權收回土地移作他用,但必須對你的房屋進行補償。當然你也可以透過補交土地出讓金,繼續享有土地使用權。

    二、解釋房屋設計50年

    按照建設部和質檢總局制定的[民用建築通則],磚混結構的住宅設計使用年限一般為50年,這只是建議性的合理使用年限,並不意味著老百姓只能使用50年,達到設計使用年限50年以後,能否安全使用,這與建築的設計、施工材料等多方面有關,需要進行檢測鑑定後才能確定。

    三、建築標準使用年限50年,後20年怎麼辦?

    這就要分兩種情況了

    第一種房屋完好,就是上面所說的房子設計50年,這是設計期限,如果施工和維護做的好,50年甚至100年都不成問題,房子則繼續居住。

    第二種情況就是房屋不能正常居住,就只能(1)危房改造,繼續居住。 (2)房屋質量太差,已經無法修復,只好拆掉重建,拆遷獲得補償(錢或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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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二次疊合梁的慣性矩

    首先需要糾正您的一個說法。房屋所有權不是70年,而是沒有期限的。所謂的“70年”是指房屋所坐落的土地的使用權期限。

    土地使用權就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對於住宅用地來說是70年,商業用地是40年,工業用地是50年。土地和房屋都屬於不動產,而我們現在購買的商品房,不再頒發土地證和房產證,而是將二者合併為《不動產權證書》:

    在不動產權證書中,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資訊和房屋所有權資訊結合在一起進行登記,並明確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起止時間。如下圖所示:

    其中並未規定房屋所有權的起止時間。所以,只要您的房子沒有滅失,您就一直擁有其所有權,即使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權到期,也不影響您對房屋的所有權,這一點是不必擔心的。而且對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後應自動續期。所以這一點也可放心。

    對於您所說的“建築標準使用年限”,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其準確叫法應該是“設計使用年限”,是建築結構設計的一項基本指標,其定義為“設計規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盡心大修即可按其預定目的使用的時期”。國家標準《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中對不同型別建築的設計使用年限有詳細規定:

    所以對於普通商品房來講,其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而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肯定要比土地使用權起始之日晚。因為只有拿到土地使用權才可以蓋房子的。

    在設計使用年限內,施工單位對房屋的主體結構和地基基礎承擔保修責任,出現問題必須無償進行修復。此期限稱為“保修期”。

    而超過此期限,也就是超過50年之後,主體結構和地基基礎結構出現問題的話,施工單位就不負責保修了,也就是不再進行無償修復。

    而我們所購買的商品房,都是經過質量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的。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們國家的現行規範將安全放在壓倒一切的位置,經濟性倒是次要的。所以只要是嚴格按照現行規範進行設計施工,質量驗收合格的住房,其主體結構和地基基礎結構出現問題的情況基本不會出現,超過50年甚至100年都不會出現大問題。所以超過50年後再使用20年是沒有什麼問題的。但按照我們國家房屋拆遷改造的週期,您家的房子能屹立不倒50年就很不容易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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