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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私人銀行家王巖

    現有的法律法規下,私募股權髮結構化產品是無法完成備案的,不備案就不能發售。否則就是違規行為。私募股權結構化,實際上優先順序的資金安全很難能用次級出資來保護。因為股權進入價格非公允價值,而是雙方協商價格。這個價格與上市價格有較大不確定性。

  • 2 # 西天蝸牛

    私募股權基金在產品設計上仍可以採取優先順序與劣後級結合的結構化設計模式,只是在監管方面更加嚴格。

    法律法規

    根據2017年7月14日釋出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不得違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原則,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直接或者間接對優先順序份額認購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於在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合同中約定計提優先順序份額收益、提前終止罰息、劣後級或第三方機構差額補足優先順序收益、計提風險保證金補足優先順序收益等;(二)未對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劣後級份額認購者的身份及風險承擔能力進行充分適當的盡職調查;(三)未在資產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結構化設計及相應風險情況、收益分配情況、風控措施等資訊;(四)股票類、混合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槓桿倍數超過1倍,固定收益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槓桿倍數超過3倍,其他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槓桿倍數超過2倍;(五)透過穿透核查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標的,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巢狀投資其他結構化金融產品劣後級份額;(六)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名稱中未包含“結構化”或“分級”字樣;(七)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總資產佔淨資產的比例超過140%,非結構化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即“一對多”)的總資產佔淨資產的比例超過200%。

    2016年11月釋出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規範第3號--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規定:

     一、嚴格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風險與收益相匹配”原則設計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所謂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風險與收益相匹配,是指在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產生投資收益或出現投資虧損時,所有投資者均應當享受收益或承擔虧損,但優先順序投資者與劣後級投資者可以在合同中合理約定享受收益和承擔虧損的比例,且該比例應當平等適用於享受收益和承擔虧損兩種情況。二、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合同中不得約定劣後級投資者本金先行承擔虧損、單方面提供增強資金等保障優先順序投資者利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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