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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淮北日月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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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濤哥視野
這個題目涉及內容比較多,結合本人經歷簡單解釋一下。
車險保單所涉及的免責條款,可以做以下分類:
1.安全行駛相關
如:無證駕駛、駕駛證未年審、酒駕、毒駕等。
2.路權相關
如:未取得臨時牌照或臨時牌照過期、車輛未年審、駕駛證與準駕車型不符、實習期上高速等。
3.第三方責任相關
如與直系親屬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收費停車場發生盜搶、在修理廠發生車損事故等。
第一類安全行駛相關免責條款,即使保單未經投保人簽字確認,依然生效,保險可不予賠付,因為駕駛人不具備安全行駛條件,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類和第三類免責條款,如未經簽字確認,投保人可不予認可,如保險公司拒賠,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解決。
舉例:
某車輛在未按照要求進行年檢情況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但駕駛人手續齊全,根據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可以拒賠,但如保單未經投保人簽字確認,免責條款不可生效,類似訴訟案例已經發生比較多;如駕駛人無證駕駛或酒後駕駛,無論保單是否簽字確認,保險公司均可拒賠。
這種爭議的案子經常有發生。筆者看法,保單非本人簽名,一般來說如果保險公司沒有盡到保險合同規定的的告知義務,可以認定免責條款無效,反之則有效。
這種爭議案子,通常有兩種完全不同的情形。
第一種,保單非車主本人簽名,但是簽名者是車主授權的代理人(例如其丈夫)。其車輛屬於家庭所有,夫妻兩人共管,相關事宜,比如繳費加油辦理保險也是兩人輪流辦理,她丈夫完全有權利也有能力代表她簽字,因此不是本人簽字,保險公司未盡告知義務的抗辯不能成立。
另一種,保單非車主本人簽字,也不是車主有代理權的人員簽字,二是保險公司為了省事或者其他目的代車主簽字。這種情況下車主完全不知情,因此保險公司未盡到告知義務,其免責條款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