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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080196806422

    一般說來,在法律條文中,“可以”與“應當”是具有明顯區別的。所謂“可以”,是授權性規定,基本上“可以”等同於“有權”怎樣做;所謂“應當”,是義務性規定,是法定的必須如此;是命令性的指引要求,要求人們“為”一定行為,如果“不為”就是違法,因而具有“強制性”。

    先看看下面兩個法律條文:

    (1)《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

    承運人明知是菸草專賣品而為無準運證的單位、個人運輸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運輸的菸草專賣品價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在條文(1)中,對承運人沒收違法所得後,是否處以罰款,由菸草專賣管理部門根據違法人員的違法情節自由裁量,可以罰也可以不罰。而在條文(2)中,“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則意味著行政機關在告知與不告知之間沒有裁量權,只要作出的處罰符合聽證標準,行政機關就必須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果不告知當事人這一點,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就不成立。可見,“可以”與“應當”之間還是有很大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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