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季我努學社
-
2 # 崔小小小
奏銷制度是晚清重要的財政制度之一,它在性質上相當於一種財政決算制度,就是自基層州縣至中央各部,每年將收支清冊以四柱即:舊管、新收、開除、實在格式報於戶部,以待銷算。
晚清,軍需奏銷廢弛,用以維繫中央對地方財政及政治控制的有效制度——奏銷制度失靈直至土崩瓦解。奏銷瓦解的重要體現便是形式化,即中央對地方的財政控制名存實亡。
奏銷職掌的改變清制,奏銷執掌於戶部,在地方則為布政使司。晚清督撫權力逐漸膨脹,他們循著兩個途徑將布政使司經理奏銷的實際權力壓榨到最小,甚至是架空。1.失權於新設的財政機構這些機構一般是在布政使司之外另設,多見於東南各省,它起源於湖北。1857年,湖北巡撫胡林翼在武漢設立總糧臺,“無論何項進款,皆由糧臺彈收,無論何項開支,多飭糧臺批發”,而不再經司道,後任巡撫均“不暇興復舊制”。
奏銷制度是清朝實行施行的一種財政制度,它規定各省須將財政收支情況定期向中央冊請報銷,中央在此基礎上制定對各省的預算。清朝的奏銷制度確定於順治時期,完善於康熙、雍正兩朝,它的施行使得中央政府可以掌控地方的財政收支狀況,控制全國錢穀的流動。因而奏銷制度既是清代財政制度的重要部分,也是中央監督和控制各省財政收支的重要手段。
關於奏銷制度的基本形式,《清會典》有著明確的規定:“凡奏銷必以四柱之冊。一曰舊管,二曰新收,三曰開除,四曰實在…奏銷錢糧,造具四柱款冊送部,由部按款查核覆題。”各,地方官需定時向中央政府彙報收支情況,報告時由府州縣把草冊送與布政使司,再由省布政使司根據下屬所造草冊匯造本省總冊,最後經撫稽核奏銷冊後,諮送戶部,戶部“責成各司詳加磨勘”,再由戶部彙總複核上報。需注意的是,各類奏銷分別由地方上達於負責的各司。
清朝的奏銷制度是一種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並不發生直接聯絡的預算體制。各省須將規定好的財政收入上交給中央政府,對於未在規定範圍內的收入,沒有支配權力。因而在某種程度上,奏銷制度是清王朝加強中央集權的一項重要措施,透過將財政收入統一掌管、核銷和分配使用,中央政府可以嚴格控制地方財政,集中財權和財力。而加強中央集權的一個重要行政機構即為戶部,它“掌天下之地政與其版籍,以贊上養萬民,凡賦稅徵課之則,俸餉頒給之制,倉庫出納之數,川陸轉運之宜,百司以達於部,尚書侍郎率其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足邦用”,在奏銷制度中負有至關重要的職責。
雍正年間的奏銷檔案
清朝中央政府為了保證財政收入,往往對各地的奏銷有著明確的時限固定,一般來說是年底結算,其後需要各地向戶部提交奏銷冊,但是對不同省份,有著不同的期限要求。比如說靠近京師的直隸、山東、山西等地,時間最早,大概在下年下月;其他距離京師較遠的省份,根據距離遠近,時間可推遲一個月至兩個月。如果有省份在奏銷期限內沒有送達奏銷冊,會受到一定的處罰,根據情節輕重決定處罰尺度。
咸豐年間戶部銀票
奏銷制度的施行,最主要的作用是加強了中央集權,維護了中央、地方一體性財政體系,同時便於清查虧空,抑制地方的貪汙腐敗。但是奏銷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因各地情況不一,但中央的政策是統一的,因而會存在有些地方無法及時獲得中央下撥的資金,導致地方財政脆弱,出現虧空的情形較為普遍。當出現虧空情形時,地方就會滋生出非正規的奏銷,比如攤銷和捐廉,最後又對全國的財政收入造成影響。
參考文獻:
陳鋒:《清代前期奏銷制度與政策演變》,《歷史研究》2000年第2期。
土居智典:《從田賦地丁看晚清奏銷制度》,《北大史學輯刊》2005 年第11期。
張敏:《清代奏銷制度探析》,《赤峰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年31卷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