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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須轉學者,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並備有戶口簿、住址遷移證明及學生成績報告單等證明材料,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在學期結束後或新學期開學前一週內辦理轉學手續。  

    2、外市(縣、區)轉入的小學、初中學生必須先到市教育局普教科辦理轉入手續,普教科視其實際情況,轉到有關學校或鎮(街道)教辦,鎮(街道)教辦將其轉入有關學校。  

    3、本市往外縣市轉學的小學、初中學生,由所在學校開具轉學證書[鎮(街道)屬學校經鎮(街道)教辦簽署意見],報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方可轉出。  

    4、市內鎮(街道)之間小學生轉學由轉出學校開具轉學證書,報教辦同意,並經轉入地鎮(街道)教辦同意,安排鎮(街道)內有關學校就讀。市屬小學學生的轉學,應報市教育局普教科審批。市內鎮(街道)之間初中學生轉學由轉出學校開具轉學證書、鎮(街道)教辦同意,報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方可轉入有關學校。  

    5、鎮(街道)內一般不得轉學,如確有特殊情況的須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報教辦批准。  

    6、轉入學校應在學生轉入後出具轉學回執,傳送到轉出學校,然後由轉出學校提供學籍檔案。  

    7、畢業班學生一般不轉學。學生在休學期間不準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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