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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不糊塗時塗糊不

    ”二審法庭調查”?這個概念不明確。

    法庭審理,包括法庭綜合性核實案情、舉證、質證、辯論這四個環節,根據主審法官的庭審習慣可以分為兩類審理過程:

    一是先舉證、質證,待全部證據出具完畢後,再進行辯論說理。

    二是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實行”一證一質一辯”,舉證完畢再來一次綜合性辯論說理。

    正常情況下,法庭調查中沒有進行綜合辯論說理的(當事人或代理人沒有發表庭審觀點的),法庭審理就不應該算是結束,就是說還會有下一次開庭。

  • 2 # 律師張晨陽

    關於民事案件的二審,雖然法律有規定,但在實踐中各地法院的處理是不一樣的。根據我本人的經驗介紹如下:

    你所說的二審調查,在許多法院都是有一名法官來主持的,一些法院稱為“法庭談話”。

    在法庭談話過程中,法官會針對上訴方的理由進行調查,允許當事人陳述自己認為的事實和自己觀點,並允許當事人對爭議問題做一定程度的辯駁。但這一切都要圍繞上訴方的上訴理由來進行。

    在民事訴訟二審程式中,一般並不細分法庭調查、舉證質證和辯論階段。法官認為他需要了解的已經瞭解了,當事人要說的也說過了,二審的調查或說法庭談話就結束了。一般情況下,不會再次傳喚當事人。

    但是,也有比較特殊的情況。我代理的一個二審案子,我方當事人是上訴方。2019年1月3日到法庭談話,談話結束後,我針對法官的詢問提交了書面補充意見。結果,法官通知第二次談話,談話後,我又針對法官的詢問寫了書面意見。於是又有了第三次法庭談話,談話後,我針對法官本次問話,我第三次提交了書面補充意見。案件在二審已經一年半了,法院的裁定或判決還沒出來。

    說明一下。許多當事人不瞭解一名合格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作用。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作用之一就是幫助當事人聽懂法官的講話,包括法官講的法言法語,重點是法官話語中所包含的法官對某事項的懷疑、疑慮和確認,法官對案件性質的判斷和對案件結果的考慮。律師的這種本事也不是一朝一夕練就的。

    回到我們的問題。如果二審程式中,一方當事人提交了新的證據,對方當事人要求給質證的時間,或主張己方針對對方當事人的新證據也要補交證據,法官就會安排再次開庭。

    如果不屬於上述情況,法官認為事實已經清楚,就不會再次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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