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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弘揚訴訟

    根據相關法的規定,二審法院發現一審案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發回重審 :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三)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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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漠陽小荷

    判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發回重審的案子,多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充分,少有的是辦案程式違法或適用法律錯誤。

  • 3 # 風雲26610126

    通常來說,二審法院會基於以下原因將案件發回到一審法院重審:

    一是事實證據原因,尤其是出現了新證據。通常來說,由於證據原因導致事實認定不清楚的,二審法院會傾向於發回重審。

    這一方面是因為一審法院在調查事實證據方面往往比上級法院更具有優勢,因此更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另一方面是由於訴權保障的需要,當新證據出現時,發回一審審理,當事人不服的還可以上訴,如果二審直接作出判決,則由於二審終審制,當事人就沒有救濟的機會了。

    二是一審審理程式存存在重大瑕疵。當一審可能程式違法是,比如剝奪了當事人的訴權等,此時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則一審法院可以糾正原來的錯誤,從而充分啊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當然,二審法院也可能基於其他原因將案件發回。但是嚴格來說,發回重審應當慎重,如果屬於法律適用問題的,則不應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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