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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605103610676

    搶救傷者,報警和保險公司報案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二)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五)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七)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並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後,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第九條 公路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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