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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農資人實錄

      當前訂單農業在法律上不好界定,因為在粗放型農業前提下,公司加農戶形式下,農戶屬於弱勢群體,即使農戶不履約各監管機構也不好提出相應解決辦法,主要是為了保護弱勢群體。

      訂單農業履約難主要發生在兩種情況下:一是發生自然災害後或者嚴重減產後農戶逼迫企業買單,這屬於極端情況。訂單農業中農民並沒有相應的抵押物,全憑信任,比如穀子訂單價最低2元,需要畝產500斤,若遇災害減產後,農民依舊在達不到畝產條件時硬讓企業履約,企業收購量不達合同標準,農戶要求企業兌現收購價格,企業也是比較為難的。二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若穀子訂單價2元,遇價格明顯上揚,農戶有可能將產品賣到其它價格更高的貿易商,完全或半完全不執行合同,企業對其也是無法追究。

      所以,當前訂單農業需要完善合同標準,不是單方面的價格保底,更要完善產品數量、質量、交貨時間等,以避免為維護弱勢群體而讓企業受損,當前更多的已不再主要以保底價格來做雙方合同了,更多的以互信機制來形成。另一方面企業與農戶間將會形成粘性,種植與貿易收益互相牽連,以增強合同實現能力。

      將來職業農民更加職業化後,農民的履約能力將會提高,法律約束力也會更強。公司加農戶的圍牆逐步倒塌,雙方約束力和粘性增強,履約能力自然會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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