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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ndyaa1899

      出生證明全稱《出生醫學證明》,是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係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下面是補辦時的流程和所需材料。  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要求補發,應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委託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如下材料:  1、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2、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具體補發程式由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資料由補發機構登記備案,永久儲存。  補辦出生證明一般只需要三步:第一,登報申明;第二,向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補發申請;第三步,帶著補發申請表到衛生行政部門或指定單位予以補發。具體操作步驟如下:  1、在主流媒體刊登報申明之前的出生證明已經作廢。  2、帶著有申明的那張報紙,向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補發申請,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等到原簽發機構確認情況屬實後,就會出具新生兒分娩資訊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的存根影印件。  3、帶著補發申請表到衛生行政部門或指定單位予以補發。等到補發機構核實確認資訊後,就會為其補發《出生醫學證明》。  申請補發時應提交如下材料:  (1)《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  (2)簽發機構新生兒分娩資訊及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影印件;  (3)父母雙方的身份證原件;  (4)在主流媒體刊登的《出生醫學證明》丟失宣告;  (5)如果是還沒有未落戶的新生兒,還需提供父母雙方戶籍所在地公安局戶籍機關出具的該新生兒未落戶證明。  注:申請人必須為新生兒的父母。若不是父母,必須持有公證處公證的新生兒父母出具的委託書。由當地《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進行材料稽核,負責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同時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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