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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甘霖的思想空間

    這首先要區分受害者是誰了。

    如果是承租方,那麼應該依據租賃合同的約定來看,一般情況下應該是承租人自己負責,或者是由保險公司負責。但如果是由於出租人的責任造成的損失,出租人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如果出租人不願意承擔責任或者是逃避責任,又怎麼辦呢?這又要看是否能夠證實承租人在承租的時候是明確知道出租人並非車主本人的情況了,如果可以明確證實承租人知道出租人不是承租人本人的,且車主沒有授權出租人對外出租車輛,車主不應承擔責任。如果出租人假冒車主簽署租賃合同,承租人做為善意第三方,車主還是應該承擔相應的不當管理的責任。

    如果是除了車主、車主朋友、承租人之外的第三方的損失,無論車主、車主朋友和承租人之間的關係怎麼理順,車主肯定是最後責任承擔者。至於車主承擔責任之後,如何在車主、車主朋友和承租人之間再次劃分責任,又要回過頭來看三者之間當初的約定了。理論上來說,車主朋友及肇事者應該承擔更多的責任比例。

  • 2 # 嘚吧嘚吧法

    1、先由車輛投保的交強險賠償,保險公司支付交強險保險金的義務不因車輛的所有人與使用人分離而受影響,保險公司應該支付交強險的保險金。

    2、交強險與商業險不足以彌補的損失,由現實享有執行利益的駕駛者(也就是從你朋友處租車的那個人)承擔賠償責任,車輛的所有人(也就是題主你)因為沒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3、你的朋友既然是從你手裡借的車,那他就應該考慮到對於借你的車,他只有使用權,沒有出租權,所以你的朋友對於事故的發生也有過錯,你的朋友和駕駛者在交強險和商業險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情況下要對其餘的損失承擔按份的賠償責任,與你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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