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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業購買的銀行理財產品,可以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其他會計科目。
如果按以前的會計制度,可以計入短期投資會計科目。
2018年開始,上市公司或較大的集團公司等已經採用新制度。新的會計準則確定,金融資產將由四分類調整為按照業務模式和現金流進行三分類,即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由於銀行理財產品的利息非常確定,到期都能收到,利息能夠確定計入當期損益,故只能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其他”科目。
根據現行規定,企業如果適用新會計準則,所述理財產品透過“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持有期間的利息透過“投資收益”科目核算;收回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即可。
如果企業仍適用原會計制度,所述理財產品透過“短期投資”科目核算,持有期間收到的利息,作為衝減投資成本處理。收回時,收到金額與賬面價值以及未收到的已計入應收專案的股利、利息等後的餘額,作為投資收益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按新會計準則操作如下:
購買理財產品時: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本金
貸:銀行存款
到期變現時,根據實際收益情況,如果是正收益,投資收益在貸方,否則在借方。
正收益時:
借:銀行存款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本金
投資收益
負收益時:
借:銀行存款
投資收益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本金
以上操作依據為,證監會會計部的 會計監管工作通訊(2018年第2期):
關於企業將閒置資金用於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相關理財產品的分類及列報問題。實務中企業購買的銀行理財產品依發售銀行所制定的合同條款規定,有些在持有期間現金流確定,具有債權特點;有些則既不保證本金也不承諾相關的收益。按照金融工具準則的四分類要求,具有債權特點的理財產品,持有企業依其意圖可以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類或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對於收益不確定的理財產品投資則一般應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財務報表列報時依其出售期間等的判斷列報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或是其他流動資產等。
另外,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大致可分為債券型、信託型、掛鉤型及QDII型。
1,債券型
投資於貨幣市場中,投資的產品一般為央行票據與企業短期融資券。因為央行票據與企業短期融資券個人無法直接投資,這類人民幣理財產品實際上為客戶提供了分享貨幣市場投資收益的機會。
2,信託型
投資於有商業銀行或其他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機構擔保或回購的信託產品,也有投資於商業銀行優良信貸資產受益權信託的產品。
3,掛鉤型
產品最終收益率與相關市場或產品的表現掛鉤,如與匯率掛鉤、與利率掛鉤、與國際黃金價格掛鉤、與國際原油價格掛鉤、與道·瓊斯指數及與港股掛鉤等。
4,QDII型
所謂QDII,即合格的境內投資機構代客境外理財,是指取得代客境外理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
QDII型人民幣理財產品,簡單說,即是客戶將手中的人民幣資金委託給合格商業銀行,由合格商業銀行將人民幣資金兌換成美元,直接在境外投資,到期後將美元收益及本金結匯成人民幣後分配給客戶的理財產品。
5,電子現貨
新型的投資理財產品
6,投資渠道
理財產品一般透過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購買。傳統渠道包括: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公司。
新興渠道包括:第三方理財機構、綜合理財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