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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eoelk39951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勞動部、國家檔案局《企業職工檔案管理規定》 (勞力字〔1992〕33號)第十八條規定,勞動者辭職後,沒有找到新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將檔案轉交當地公共就業服務中心或者街道勞動保障所保管,不能交由個人帶走。《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勞動部、國家檔案局《企業職工檔案管理規定》 勞力字〔1992〕33號第十八條 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職工被勞教、勞改,原所在單位今後還準備錄用的,其檔案由原所在單位保管。

  • 2 # 使用者4155342772864

    沒必要急著離職時就拿走,檔案可以保留在原來的地方,也可以轉到新工作單位附近的人才市場。

    到時取檔案時交保管費,再拿走檔案。關於自己的人事檔案,要注意以下幾點:

    1、在求職時,先問清楚單位如何接收人事檔案,如果不接收檔案的,應將檔案轉到何處。

    2、進入新單位時,要催促單位辦理用工手續和簽訂勞動合同,並及時將招工錄用材料和勞動合同交給檔案管理部門。

    3、在離職時,記得將離職證明(解除合同證明)等歸檔,並將人事檔案轉到新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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