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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676904689326

    教育法規定的法律責任數量較多,按不同的標準可以有不同的分類。

    首先,根據違法行為性質的不同,法律責任可以分為行政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由於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質而言可以界說為調整教育行政關係的規範性檔案的總稱,因而具有行政法的屬性,故其所規定的法律責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責任。

    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行政處分,它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係對有輕微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懲罰措施,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另外一種方式是行政處罰,它是享有行政處罰權的主體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個人或組織所實施的懲罰措施。在教育領域,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頒發、印製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撤銷違法舉辦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取消頒發學歷、學位和其他學業證書的資格;撤銷教育資格,停考、停止申請認定資格;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教育行政處罰。

    其次,按照違法主體的不同,教育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又可分為:(1)行政機關違法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2)學校違法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3)教師違法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4)學生違法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5)社會違法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其中各主體的不同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具體法律責任形式在相關的教育法律、法規中都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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