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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吳律師說勞動法

    下班後繼續工作,勞動法上標準工時制下,屬於延長工作時間,單位應該按照加班工資基數的1.5倍支付加班工資。對於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單位還不能安排調休,是必須支付加班費的。以上情況特殊工時制不適用。

    單位安排加班,勞動法的要求是需要經工會和員工共同同意才能安排,而且每天正常不能超過一小時,特殊情況下不能超過三小時。

  • 2 # 綠水青山1390

    但偶有一天突擊任務,相關領導要求某些員工下班後幫忙幾小時完成公事,事後請幫忙的同志吃頓夜飯或夜點心的事,在企業中也時有有發生,上下大家心情都很愉悅,甚至於只發中班費津貼,而不發工資的情況也會發生,當屬正常。

    那麼,主要領導下班時間到了當然應下班了,不可能陪著你,有時往往指點部門領導急需要求在某季度和半年時間完成艱鉅的生產任務目標,而這時侯部門領導當然為生產所急,自主安排。

    為完成上級全面生產任務進度而對部下同志作出加班完成任務的要求,這都正常。當然按加班天數結算每員工的加班工資也在情理之中,且受法律保護。同時,部門領導往往也不一定要陪同下級一起加班,僅交待清楚任務要求,改日檢查即可。

    但據題意說法,本人認為,也不能勾同,在公司企業,無論是大領導或中層,殊不知他們也有你們全部員工下班了,而他們卻往往還留在公司,長時間內,苦思冥想地研究公司的方針目標和決策手段,如何使企業經久不衰,永往直前及一整套的實施方案,許多領導卻不拿加班費,這種現象的確存在。

    所以,一個公司企業需上下一條心,共同去完成生產任務目標,不能存有相互間較多的猜疑,平時在完成生產任務時,要形成一股合力,即凝聚力,那麼公司的經濟效益才能得以提高,使眾多人受益。

  • 3 # 正榮

    謝邀!這個問題,本人認為,這是企業(職場)工作中的常態現象,只要把握好從中的關鍵所在、還是屬正常合理的,為什麼這樣講呢?現舉例解答,1:如生產過程中、因滿足客戶的交貨時間,需員工利用下班後的時間,零時性的加班(按規定發放加班費、同時合理調配員工作業時間……)對此來講、員工應該沒有說法和責疑的地方,2:如生產經營過程中,很多關鍵問題、雖進一步討論落實,這時的領導層、白天因日常工作要處理,只有利用工休日、甚至下班後的時間、開辦公會議……可以講、這時的員工已下班回家了……眾上所言,領導與被領導分工不同、承擔的責任也不同,因此要多多換位思考和理解、就談不上題主所言的問題,當然這是個人的見解,如不當之處、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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