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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587921832669

    無限防衛又稱為“特殊防衛”,是刑法中的概念,它源自刑法第20條第2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除了正當防衛所要求的各項條件外,無限防衛主要是要求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屬於“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因此,它首先要求不法侵害危及的是人身安全。涉及的法益主要是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和性權利。不包括財產權利。

    其次,不法侵害的暴力程度必須嚴重到一定程度。不法侵害必須要達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才可實施無限防衛權,而不是一切“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都可無限防衛。

    法條在這裡羅列了“殺人、搶劫、強姦、綁架”這幾個行為,只是因為通常情況下這些行為都足以達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但是也仍然要允許例外情況:

    如僅以言語恐嚇,暴力程度介於敲詐勒索(或尋釁滋事)與搶劫之間的行為,就未必可以無限防衛;而“強姦”其實也包含了事中無法準確判斷但事後評價為強制猥褻罪的性侵行為,也不是隻限於以強姦為目的的性侵。更何況“行兇”、“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為”都是範圍不清晰的表述,也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通常認為必須是持足以嚴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兇器、器械傷人的行為,才可屬於本條中的“行兇”。

    第三,法條中羅列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並不是指具體的分則罪名(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姦罪、綁架罪),而是指具體的犯罪行為。即以這些行為為具體手段的其他罪名,如以搶劫為手段的搶劫槍支罪,以拐賣婦女為目的的綁架行為,也仍然屬於這個範圍。

    總而言之,實務中對於無限防衛的把握仍然很嚴格,尤其是對於防衛行為致人死亡的,往往還是認定屬於防衛過當。其原因,有嚴格保障生命的刑事政策,有死了人就一定要有人負責的陳舊觀念和業務水平問題,也有一個案件進了刑事訴訟程式就很難無罪的體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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