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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律夫人

    那就需要具體分析池塘的主人有沒有盡到提示告知義務,以及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比如在池塘周圍設定警示標誌,請勿靠近,或者搭起圍欄等等,如果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和提示告知義務,是由於家長沒有盡到監護責任,導致溺水死亡,池塘主人沒有責任,更不用賠償。

  • 2 # 法律顧問家

    首先,來看一起案例

    男孩小博剛剛滿2歲,一直呆在農村老家由外婆代養。

    外婆家邊上有兩個池塘,是隔壁的宋師傅建的,在裡面養了魚。由於周圍大家都知道宋師傅的池塘是作為養殖用途的,宋師傅就大意了一些,沒有在池塘周圍安裝防護欄等措施,也沒有設張貼池塘危險告示。

    這一天,小博的外婆帶著他出來串門,來到宋師傅家,小博就在魚塘邊玩耍。可是,一不留神,小博墜入魚塘內溺水死亡。小博的父母面對這起意外悲痛萬分,之後,為了獲得賠償,就將宋師傅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那麼,作為池塘主人的宋師傅,對兒童在其池塘意外落水死亡,有沒有責任呢?

    法律分析

    因此,判斷池塘主有沒有責任,需要看他有沒有過錯。上述案例中,宋師傅在魚塘裡養魚的行為是沒錯的,但作為魚塘的管理人,有管理魚塘的義務。他沒有在魚塘邊設定安全措施或者明顯的安全標誌,導致他人掉進魚塘溺亡的,存在過錯,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此外,對於未成年人發生意外,作為監護人如果沒有盡到監護義務的,則存在過錯;如果是成年人,在明知是危險的池塘仍舊下水的,其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 3 # 法海一粟

    2、原有池塘。池塘的形成自有其歷史原因。如果涉事池塘已經歷史地存在了許多年,這時,如果發生小孩意外落水死亡事故的,就不能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要求池塘主人承擔侵權責任。而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之規定,判定池塘主人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池塘主人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就要承擔侵權責任;而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之規定,原告如果不能證明池塘主人有過錯的,池塘主人就不承擔侵權責任。

  • 4 # 自由如風886

    要賠償的,比如馬路上有個坑,你走路的時候把腳崴了,就可以找公路養護局賠償,因為他們沒有盡到公路養護的責任,所以要求賠償。同樣的道理,你家的池塘邊上沒有圍欄,沒有警示牌和警示標誌,致使小孩落水,要賠償,但是賠償金額可以適當減少,因為小孩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父母作為監護人有監護不到位也要承擔監護失職的責任,所以你可以少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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