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徐劍南京

    當然需要列明。對該問題的疑惑在於將共同訴訟與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混淆。具體分析如下,供參考: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的訴訟。共同訴訟屬於訴的合併。其意義在於簡化訴訟程式,提高訴訟效率,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處理上作出矛盾的判決。

    在民事訴訟理論中,原告一方為兩人以上的共同訴訟,稱為積極的共同訴訟;被告一方為兩人以上的共同訴訟,稱為消極的共同訴訟;原告和被告雙方均為兩人以上的共同訴訟,稱為混合的共同訴訟。

    在中國民事訴訟法中,共同訴訟有必要共同訴訟和普通共同訴訟兩種型別。其中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的共同訴訟,是必要共同訴訟;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同種類的共同訴訟,是普通共同訴訟。

    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指在起訴時如果共同訴訟人的人數不能確定,則由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推選出代表人,代替全體共同訴訟人參加訴訟的代表人訴訟。

    在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中,裁判的效力表現為兩個方面:(1)對於已經登記的全體權利人有拘束力;(2)對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有預決效力,即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提起訴訟,法院認為其訴訟請求成立的,裁定適用法院已作出的判決、裁定,而無須另行裁判。

    本悟空回答涉及的內容

    訴的要素是指構成訴的不可缺少的因素。起訴時,當事人、訴訟標的、訴的理由必須具備的因素。裁判文書中需要對三個因素全部列明,如果判決書中缺少了當事人,構成遺漏當事人,當事人上訴時,應當發回重審。

    在學習與研究民事訴訟法時,因對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理解欠缺,與共同訴訟混為一談,可能產生錯誤的理解。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我們這一代都得到了些什麼又丟失了些什麼,得到與丟失的誰又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