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委託他人辦理車輛上牌手續;需要代理人持身份證明和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託、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到車輛管理所填寫申請表並交驗機動車辦理註冊登記。根據《機動車登記》
第一節 註冊登記
第五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住所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註冊登記。
第七條 申請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註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於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第三章 其他規定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理申請各項機動車登記和業務,但申請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除外。對機動車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傷殘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場申請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可以憑相關證明委託代理人代理申領。代理人申請機動車登記和業務時,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託。
第五十五條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請機動車登記和業務,應當如實向車輛管理所提交規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可以委託他人辦理車輛上牌手續;需要代理人持身份證明和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託、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到車輛管理所填寫申請表並交驗機動車辦理註冊登記。根據《機動車登記》
第一節 註冊登記
第五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住所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註冊登記。
第七條 申請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註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於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第三章 其他規定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理申請各項機動車登記和業務,但申請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除外。對機動車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傷殘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場申請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可以憑相關證明委託代理人代理申領。代理人申請機動車登記和業務時,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託。
第五十五條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請機動車登記和業務,應當如實向車輛管理所提交規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