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 羅馬法,是羅馬共和國及羅馬帝國所制定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羅馬法的歷史開始於東羅馬帝國時期,於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時期達到鼎盛。體系特點羅馬法是現今許多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礎。所謂的“民法”就起源於羅馬法。在歐洲的大陸法系國家以及南美洲的許多國家都因為法國民法典而與羅馬法有著密切的聯絡。在適用普通法系統的國家和地區,羅馬法的影響比較小。羅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銅表法(公元前449年)。在此之後,羅馬法取得了很大的發展,經過幾個世紀,其形成了今天許多國家的法律的基石。例如,羅馬法提出了契約和侵權行為的不同之處。而在此之前(如古代希臘法),契約的不履行被簡單地視為一種侵權。另外,羅馬法也提出了佔有(一種事實狀態:某人擁有某種物體)與所有權(一種權利:某人可以對物體做任何行為)的區別。還有,現代的契約概念就來源於羅馬法中的合意規定。羅馬法分為本國國民所適用的“市民法”以及使用與外華人的“萬民法”,後者就是現在的國際私法的起源。羅馬法反映出當時羅馬帝國的現實。羅馬執政官保證了法律能夠適應一個迅速膨脹的帝國不斷變化的需求。但是,這種變化仍然是在傳統的價值體系下完成的。執政官並不重新修改法典,而是透過新的解釋或者修訂來解決新的問題。這種對傳統的依賴以及對變動的懷疑態度正是羅馬人的思維特點。編纂過程狄奧多西一世皇帝於公元438年將帝國的法律彙編成《狄奧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這部彙編只是把君士坦丁大帝(306年-337年)之後的歷任皇帝所簽署的憲令進行彙集。一個世紀後,查士丁尼大帝對大部分羅馬法進行了重新整理彙總,編纂成一部有四部分構成的《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又譯作“國法大全”)。該法典是羅馬法的集大成者。第一部分為《法典》(Codex),收集了自哈德良皇帝(117年-138年)以後的各代皇帝敕令。第二部分為《學說彙纂》(Digesta或Pandectae),收集了羅馬帝政時代被賦予“解答權”的法律學者們的學說。這一部分共有50卷,費時3年,於533年完成。皇帝也同時命令編輯了一本法學入門教材《法學階梯》(Iustiniani Institutiones),這部教材非常經典,以至於到今天仍然作為法學學生的使用書籍。該書有四卷構成,旨在對學習羅馬法的學生提供一個概覽。與普通教科書不同,該書的內容被賦予了法律的效力。這部教材也是《民法大全》的第三部分。查士丁尼死後,法學家們整理其在位期間頒佈的憲令,定為一編,名為《新律》(Novellae Constitutiones Justiniani)。《新律》共收有百餘條,以希臘文和拉丁文兩種文字行世,流傳至今的有152條。1583年,法國法學家丹尼斯·高第弗洛依首次使用《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來指稱包括《新律》在內的查士丁尼編纂的全部法典。在整個編纂工程完成之後,任何對於《民法大全》的評論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羅馬法的發展被分成三個歷史時期:羅馬王國,羅馬共和國和羅馬帝國。第一個時期即法律訴訟(legis actiones)時期包括王國及共和國的初期。公元前3世紀羅馬法進入程式訴訟(formulas)時期。從元首制羅馬帝國早期開始,羅馬法進入了最後一個階段,就是法律認知(cognition)時期。後世影響在此之後的1500年間,羅馬法曾在中世紀和文藝復興時期兩度掀起熱潮,又直接成為近代資產階級法學的淵源和近現代法律的先驅,其中所體現的人人平等,公平至上的法律理念具有超越時間和空間的永恆價值。英國的《權利法案》、美國的《獨立宣言》、法國的《拿破崙法典》、《人權宣言》,包括中國的《民法通則》等都受到其影響。《民法大全》被列入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學生必讀書目之中,成為了世界上最具有影響力的法學著作之一。19世紀德國法學家耶林,說羅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頭一次以武力,再一次以宗教,末一次以法律。
羅馬法 羅馬法,是羅馬共和國及羅馬帝國所制定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羅馬法的歷史開始於東羅馬帝國時期,於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時期達到鼎盛。體系特點羅馬法是現今許多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礎。所謂的“民法”就起源於羅馬法。在歐洲的大陸法系國家以及南美洲的許多國家都因為法國民法典而與羅馬法有著密切的聯絡。在適用普通法系統的國家和地區,羅馬法的影響比較小。羅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銅表法(公元前449年)。在此之後,羅馬法取得了很大的發展,經過幾個世紀,其形成了今天許多國家的法律的基石。例如,羅馬法提出了契約和侵權行為的不同之處。而在此之前(如古代希臘法),契約的不履行被簡單地視為一種侵權。另外,羅馬法也提出了佔有(一種事實狀態:某人擁有某種物體)與所有權(一種權利:某人可以對物體做任何行為)的區別。還有,現代的契約概念就來源於羅馬法中的合意規定。羅馬法分為本國國民所適用的“市民法”以及使用與外華人的“萬民法”,後者就是現在的國際私法的起源。羅馬法反映出當時羅馬帝國的現實。羅馬執政官保證了法律能夠適應一個迅速膨脹的帝國不斷變化的需求。但是,這種變化仍然是在傳統的價值體系下完成的。執政官並不重新修改法典,而是透過新的解釋或者修訂來解決新的問題。這種對傳統的依賴以及對變動的懷疑態度正是羅馬人的思維特點。編纂過程狄奧多西一世皇帝於公元438年將帝國的法律彙編成《狄奧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這部彙編只是把君士坦丁大帝(306年-337年)之後的歷任皇帝所簽署的憲令進行彙集。一個世紀後,查士丁尼大帝對大部分羅馬法進行了重新整理彙總,編纂成一部有四部分構成的《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又譯作“國法大全”)。該法典是羅馬法的集大成者。第一部分為《法典》(Codex),收集了自哈德良皇帝(117年-138年)以後的各代皇帝敕令。第二部分為《學說彙纂》(Digesta或Pandectae),收集了羅馬帝政時代被賦予“解答權”的法律學者們的學說。這一部分共有50卷,費時3年,於533年完成。皇帝也同時命令編輯了一本法學入門教材《法學階梯》(Iustiniani Institutiones),這部教材非常經典,以至於到今天仍然作為法學學生的使用書籍。該書有四卷構成,旨在對學習羅馬法的學生提供一個概覽。與普通教科書不同,該書的內容被賦予了法律的效力。這部教材也是《民法大全》的第三部分。查士丁尼死後,法學家們整理其在位期間頒佈的憲令,定為一編,名為《新律》(Novellae Constitutiones Justiniani)。《新律》共收有百餘條,以希臘文和拉丁文兩種文字行世,流傳至今的有152條。1583年,法國法學家丹尼斯·高第弗洛依首次使用《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來指稱包括《新律》在內的查士丁尼編纂的全部法典。在整個編纂工程完成之後,任何對於《民法大全》的評論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羅馬法的發展被分成三個歷史時期:羅馬王國,羅馬共和國和羅馬帝國。第一個時期即法律訴訟(legis actiones)時期包括王國及共和國的初期。公元前3世紀羅馬法進入程式訴訟(formulas)時期。從元首制羅馬帝國早期開始,羅馬法進入了最後一個階段,就是法律認知(cognition)時期。後世影響在此之後的1500年間,羅馬法曾在中世紀和文藝復興時期兩度掀起熱潮,又直接成為近代資產階級法學的淵源和近現代法律的先驅,其中所體現的人人平等,公平至上的法律理念具有超越時間和空間的永恆價值。英國的《權利法案》、美國的《獨立宣言》、法國的《拿破崙法典》、《人權宣言》,包括中國的《民法通則》等都受到其影響。《民法大全》被列入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學生必讀書目之中,成為了世界上最具有影響力的法學著作之一。19世紀德國法學家耶林,說羅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頭一次以武力,再一次以宗教,末一次以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