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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飛往春天的風箏

    三彩不動產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城城找房)拖欠房東房租,不履行合同義務,甚至逼迫房東簽訂補充協議,侵害房東權益1. 2月25日(2020年2月房租)公司因疫情未上班為由,至今未支付 。2.2月26日,接到公司客服電話,因疫“情期間存在不可抗力”因素為由,擅自要求業主簽署補充協議,將公司拖欠的2月支付的兩套房租,分攤到2020年3月-2021年2月合計12個月支付。 3.三彩家糊弄業主,以疫情為由,違約在先,拖欠業主租金,並且所租房子租客都是1年支付租金,且現在居住在內,不存在房屋空房情況,房屋並未影響到原租賃合同中的使用用途。三彩家公司現在做法屬於一魚兩吃。 4.溝透過程中業務人員強調,反覆借疫情不可控力空子,惡意拖欠業主房租。 而且逼迫業主如果不同意他們的分期付款補充合同,就要求業主主動解約,他們不承擔五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5.業務涉及全國各省萬人,社會影響惡劣,望有關部門參與調查。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的、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一般由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異常事件。

        不可抗力必須達到不能履行合同的結果才可以免責(如地震導致工廠倒塌、人員傷亡,無法生產出合同約定的產品,無法履行購銷合同、運輸合同等)。

        租賃合同承租方的義務是單純的付款義務,與疫情之間並無因果聯絡,只要有一部手機或者電腦即可完成轉賬支付,不同於生產廠家,不存在因疫情而付款不能,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疫情是一個客觀情況,但疫情導致的,是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還是債務人的支付能力發生問題,這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情。前者屬於不可抗力,是合法的抗辯理由;而後者說白了就是沒錢了,沒有能力履行,這不能成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抗辯理由,而支付租金明顯的屬於後者。

        民法上有一個原則叫做“金錢給付的債務,不得主張不可抗力”。通俗說就是金錢債務不得免責,不存在不可抗力。道理很簡單,如果可以用“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免責,最大的客觀情況不就是沒錢嗎?如果沒有“金錢給付的債務不得主張不可抗

    力”這一原則,會出現什麼情況呢?所有的“老賴”就都不存在了,因為對每個欠債人來說,都能找出對自己而言的不可抗力,整個交易秩序就會發生嚴重的混亂。

      支付租金屬於金錢義務,金錢義務不存在不能履行的法律情形。根據《合同法》第10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並且繼續履行。

        既然合同已經簽訂,且約定了租金支付時間、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那麼就應當按照合同履行,不能因為一方單純的想拖租金就拖,想改變合同就改變,他沒這個權利。說句不好聽的,支付租金是他們的義務,延期收租是咱們的情分,咱們並沒有義務予以同意他們操作,再者他們屬於公司,應該為自己公司行為負責,假如是咱們直接出租給普通市民,中間沒有中介加價,加上平時關係不錯,家庭確實困難,那咱們都好商量,可是他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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