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堅持團結合作原則,淡化信仰差別
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只是信仰上的差別,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都有追求幸福生活的強烈願望,這是主要的,是團結合作的政治基礎。我們黨實行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對信教群眾信仰權利的尊重。我們要把信教群眾看成是我們的基本群眾,並且是一支重要的社會力量。要做到對他們尊重不歧視,團結不疏遠,合作不排斥,要真心實意的關心他們,要真情實感的愛護他們,要持之以恆的幫助他們。同時,還要營造信教群眾與不信教群眾團結合作的良好社會氛圍,使他們真正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感受到社會大家庭的溫暖。從而把他們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偉大事業中來,為創造共同美好幸福的生活而奮鬥。
二、要堅持強化服務原則,淡化行政執法
信教群眾既是我們的基本群眾,也是我們基本群眾的一個特殊群體。這個特殊,就是他們信教,而信教的背後就是在社會上處於相對弱勢。這是因為在信教群眾的構成中,因病、事業不順、家庭不和、孤獨無助等原因信仰宗教的,佔了絕大多數。我們要對這個特殊人群以更多地關注、關心、關愛、幫助,切實解決他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而且不僅僅是生產生活等物質方面的,還要更多的對他們進行心理的疏導、精神的撫慰,使他們在物質、精神兩個層面都能得到關心、幫助。
在對他們進行服務、幫助的過程中,對他們進行潛移默化的教育:進行人世觀、價值觀的教育,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教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法律法規教育,寓教育於服務之中,寓管理於教育之中,在服務中實現教育,在教育中實現管理。同時,要把宗教事務的管理納入社會管理的大格局中,不斷創新管理理念,不斷探索管理舉措,不斷創新管理機制,不斷提高管理的科學化水平。這樣才能受到積極的教育效果和良好的管理效果。不斷提高他們愛國愛教、團結合作、服務社會、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三、堅持教育引導原則,淡化行政命令
宗教的兩種社會作用,要求我們必須最大限度地發揮它的積極作用,最大限度地限制它的消極作用。在實際工作中,我們要正確引導宗教,按其發展規律辦事,促進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支援引導他們為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社會和諧、祖國統一多做貢獻;支援引導他們對宗教教義做出符合社會進步要求的闡釋;支援引導他們增進對黨和政府的理解;支援引導他們反對和抵制利用宗教進行危害社會主義祖國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動。使他們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下團結起來。
四、要堅持人民內部矛盾處理原則,避免矛盾激化
信教群眾是我們基本群眾的定義,給我們指明瞭處理宗教問題的方向和原則,宗教領域的矛盾更多的是人民內部矛盾。這要成為我們的認識基點和政治立場。出現的極個別對抗性的矛盾,有的是國內敵對勢力直接策劃挑起的,有的是被敵對勢力利用性質發生了變化的。我們在處理這些問題時,要把團結廣大信教群眾作為我們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而不能因為我們的認識錯誤或工作失誤,激化矛盾。把人民內部矛盾演變為對抗性矛盾。這樣,我們就犯了政治性的錯誤。
五、要堅持非宗教問題處理原則,簡化複雜矛盾
由於宗教問題的複雜性、敏感性和極具政治性的特點,決定了我們對待宗教矛盾必須慎重對待、謹慎處理。一旦處理不好,就會帶來很大的社會影響,付出的政治代價是很難預料的。因此,我們不能把不屬於宗教問題的,把它拉到宗教問題上來。事實上,純屬宗教問題的只是極少數;屬於宗教問題與其它(比如土地、社會治安等)問題相交織的,也要把宗教因素剝離出來,進行非宗教處理;真正屬於宗教問題的,也要儘可能地和宗教分離,以掌握工作的主動權,拓展解決問題空間。
總之,只要我們把宗教問題作為群眾問題看待,宗教工作當作群眾工作去做,做到政治面前不動搖、大事面前不糊塗、是非面前講原則、具體工作講策略。不斷分析研究宗教工作出現的新情況,不斷探索研究宗教工作的新舉措,就一定會做好新時期的宗教工作。
一、要堅持團結合作原則,淡化信仰差別
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只是信仰上的差別,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都有追求幸福生活的強烈願望,這是主要的,是團結合作的政治基礎。我們黨實行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對信教群眾信仰權利的尊重。我們要把信教群眾看成是我們的基本群眾,並且是一支重要的社會力量。要做到對他們尊重不歧視,團結不疏遠,合作不排斥,要真心實意的關心他們,要真情實感的愛護他們,要持之以恆的幫助他們。同時,還要營造信教群眾與不信教群眾團結合作的良好社會氛圍,使他們真正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感受到社會大家庭的溫暖。從而把他們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偉大事業中來,為創造共同美好幸福的生活而奮鬥。
二、要堅持強化服務原則,淡化行政執法
信教群眾既是我們的基本群眾,也是我們基本群眾的一個特殊群體。這個特殊,就是他們信教,而信教的背後就是在社會上處於相對弱勢。這是因為在信教群眾的構成中,因病、事業不順、家庭不和、孤獨無助等原因信仰宗教的,佔了絕大多數。我們要對這個特殊人群以更多地關注、關心、關愛、幫助,切實解決他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而且不僅僅是生產生活等物質方面的,還要更多的對他們進行心理的疏導、精神的撫慰,使他們在物質、精神兩個層面都能得到關心、幫助。
在對他們進行服務、幫助的過程中,對他們進行潛移默化的教育:進行人世觀、價值觀的教育,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教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法律法規教育,寓教育於服務之中,寓管理於教育之中,在服務中實現教育,在教育中實現管理。同時,要把宗教事務的管理納入社會管理的大格局中,不斷創新管理理念,不斷探索管理舉措,不斷創新管理機制,不斷提高管理的科學化水平。這樣才能受到積極的教育效果和良好的管理效果。不斷提高他們愛國愛教、團結合作、服務社會、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三、堅持教育引導原則,淡化行政命令
宗教的兩種社會作用,要求我們必須最大限度地發揮它的積極作用,最大限度地限制它的消極作用。在實際工作中,我們要正確引導宗教,按其發展規律辦事,促進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支援引導他們為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社會和諧、祖國統一多做貢獻;支援引導他們對宗教教義做出符合社會進步要求的闡釋;支援引導他們增進對黨和政府的理解;支援引導他們反對和抵制利用宗教進行危害社會主義祖國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動。使他們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下團結起來。
四、要堅持人民內部矛盾處理原則,避免矛盾激化
信教群眾是我們基本群眾的定義,給我們指明瞭處理宗教問題的方向和原則,宗教領域的矛盾更多的是人民內部矛盾。這要成為我們的認識基點和政治立場。出現的極個別對抗性的矛盾,有的是國內敵對勢力直接策劃挑起的,有的是被敵對勢力利用性質發生了變化的。我們在處理這些問題時,要把團結廣大信教群眾作為我們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而不能因為我們的認識錯誤或工作失誤,激化矛盾。把人民內部矛盾演變為對抗性矛盾。這樣,我們就犯了政治性的錯誤。
五、要堅持非宗教問題處理原則,簡化複雜矛盾
由於宗教問題的複雜性、敏感性和極具政治性的特點,決定了我們對待宗教矛盾必須慎重對待、謹慎處理。一旦處理不好,就會帶來很大的社會影響,付出的政治代價是很難預料的。因此,我們不能把不屬於宗教問題的,把它拉到宗教問題上來。事實上,純屬宗教問題的只是極少數;屬於宗教問題與其它(比如土地、社會治安等)問題相交織的,也要把宗教因素剝離出來,進行非宗教處理;真正屬於宗教問題的,也要儘可能地和宗教分離,以掌握工作的主動權,拓展解決問題空間。
總之,只要我們把宗教問題作為群眾問題看待,宗教工作當作群眾工作去做,做到政治面前不動搖、大事面前不糊塗、是非面前講原則、具體工作講策略。不斷分析研究宗教工作出現的新情況,不斷探索研究宗教工作的新舉措,就一定會做好新時期的宗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