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方: 身份證:
二、乙方: 身份證:
三、就甲、乙兩方合夥經營x公司一事,經甲、乙、丙三方充分協商,達成合夥協議如下:
1、合作原則:
三方本著風險共擔,利益均沾的原則,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確保所經營的公司穩步發展。
2、合作期限:
初步商定,合作期限為10年。自20xx年x月x日開始,至20xx年x月x日止。
3、投資要求及規模:
初步商定,本公司全部出資額為x萬元。其中甲方出資x萬元,佔出資比例的%;乙方出資x萬元,佔出資比例的x%。
4、出資要求:
本協議簽字後,即發生法律效力。投資各方必須在本協議簽字之日起7天內交齊本協議所約定的出資額。凡逾期交納出資額的,按預期天數,承擔每日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5、利益分配及風險承擔:
每個日曆年終了後,進行財務決算,按盈虧狀況和各合夥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利益分配和虧損負擔。
若有盈利,利益分配應當在次年的1月31日之前完成。分得利益者可以將盈利取走,也可以將盈利的部分或全部留在公司作為再投資,公司接受後,應當對該部分新增投資給予計付不低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利息,或按議定的利率計付利息。
若出現虧損,按投資比例分擔虧損。虧損可以按公司的議定原則處理,由以後的贏利彌補;也可以由各合夥人按投資比例所分擔的虧損額另行出資,補足虧損額。
6、退夥或轉讓出資:
本協議生效後,合夥人不得退夥。如遇特殊情況,必須退夥時,應取得其他合夥人的同意。若中途有人需轉讓出資,首先應當在合夥人內部轉讓出資。其他合夥人不收購轉讓人的出資額時,可以向合夥人以外的其他人轉讓出資。
7、重大事項的議定原則:
本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正常經營時按議定的管理辦法處理。若出現正常經營以外的情況或有另外的經營變化或改變經營策略、經營方向時,應當召開全體合夥人會議待透過之後方可實施。
8、合同的終止或解除
本合同履行期滿自然解除。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遇有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或自然災害、戰爭等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時,本合同終止,互相不承擔違約責任。
9、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如果不能按時足額出資,視為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除按本協議第四條約定的利息承擔以外,還應賠償因不能足額及時出資所造成的經營損失。
正常經營過程中,如果有人非法佔用合夥資金,視為違約,按本公司正常經營過程中該本分資金所能獲得的盈利給予賠償。
10、未盡事宜,另行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關於“合作做生意”需要了解的知識:
1、個人“合夥”就是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合夥”經過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就成為法律上的“合夥企業”。當然,為了簡便,“合夥”可以自願地不辦理註冊登記,僅簽訂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這適合部分各方面條件不成熟不確定的初創合夥。
2、“合夥”是一種“人合”的組織,不同於“人合兼資合”的“公司”實體。公司股東一般只能以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和智慧財產權等四種方式出資,而合夥人除了可以上述四種方式出資外,還可以勞務、技術、管理經驗、商譽甚至以不作為的方式出資,只要其他合夥人同意即可。
3、“公司”有限責任制度,是經濟和法律領域的偉大發明,它消除了股東的不確定風險,極大地推動了商品經濟的發展。
4、“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一、甲方: 身份證:
二、乙方: 身份證:
三、就甲、乙兩方合夥經營x公司一事,經甲、乙、丙三方充分協商,達成合夥協議如下:
1、合作原則:
三方本著風險共擔,利益均沾的原則,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確保所經營的公司穩步發展。
2、合作期限:
初步商定,合作期限為10年。自20xx年x月x日開始,至20xx年x月x日止。
3、投資要求及規模:
初步商定,本公司全部出資額為x萬元。其中甲方出資x萬元,佔出資比例的%;乙方出資x萬元,佔出資比例的x%。
4、出資要求:
本協議簽字後,即發生法律效力。投資各方必須在本協議簽字之日起7天內交齊本協議所約定的出資額。凡逾期交納出資額的,按預期天數,承擔每日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5、利益分配及風險承擔:
每個日曆年終了後,進行財務決算,按盈虧狀況和各合夥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利益分配和虧損負擔。
若有盈利,利益分配應當在次年的1月31日之前完成。分得利益者可以將盈利取走,也可以將盈利的部分或全部留在公司作為再投資,公司接受後,應當對該部分新增投資給予計付不低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利息,或按議定的利率計付利息。
若出現虧損,按投資比例分擔虧損。虧損可以按公司的議定原則處理,由以後的贏利彌補;也可以由各合夥人按投資比例所分擔的虧損額另行出資,補足虧損額。
6、退夥或轉讓出資:
本協議生效後,合夥人不得退夥。如遇特殊情況,必須退夥時,應取得其他合夥人的同意。若中途有人需轉讓出資,首先應當在合夥人內部轉讓出資。其他合夥人不收購轉讓人的出資額時,可以向合夥人以外的其他人轉讓出資。
7、重大事項的議定原則:
本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正常經營時按議定的管理辦法處理。若出現正常經營以外的情況或有另外的經營變化或改變經營策略、經營方向時,應當召開全體合夥人會議待透過之後方可實施。
8、合同的終止或解除
本合同履行期滿自然解除。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遇有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或自然災害、戰爭等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時,本合同終止,互相不承擔違約責任。
9、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如果不能按時足額出資,視為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除按本協議第四條約定的利息承擔以外,還應賠償因不能足額及時出資所造成的經營損失。
正常經營過程中,如果有人非法佔用合夥資金,視為違約,按本公司正常經營過程中該本分資金所能獲得的盈利給予賠償。
10、未盡事宜,另行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關於“合作做生意”需要了解的知識:
1、個人“合夥”就是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合夥”經過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就成為法律上的“合夥企業”。當然,為了簡便,“合夥”可以自願地不辦理註冊登記,僅簽訂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這適合部分各方面條件不成熟不確定的初創合夥。
2、“合夥”是一種“人合”的組織,不同於“人合兼資合”的“公司”實體。公司股東一般只能以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和智慧財產權等四種方式出資,而合夥人除了可以上述四種方式出資外,還可以勞務、技術、管理經驗、商譽甚至以不作為的方式出資,只要其他合夥人同意即可。
3、“公司”有限責任制度,是經濟和法律領域的偉大發明,它消除了股東的不確定風險,極大地推動了商品經濟的發展。
4、“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