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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lanfengz3

    從民事檢察監督的角度出發,意思自治原則在民事領域包含兩層含義:處分民事權利的自由和處分訴訟權利的自由。當然,有時候,處分民事權利和處分訴訟權利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

    意思自治原則的限制

    關於意思自治的限制,散見於整個私法領域,然而,即使是浩如煙海的民事法律條文,依然逃脫不了總則的抽象和概括,因為“總則是把被提取和抽象的一般性內容彙總在一起”、“總則中的規定必須具有一般性的特徵”

    就對意思自治的限制程度而言,以權利行使部分的規則對意思自治的限制表現最為明顯。

    正如傑爾蘇所定義的 “善良和公正的技藝”的法律 ,絕對不能忽視對於權利的行使的注意。所謂權利的行使,“乃權利之主體或有行使權者,就權利之客體,實現其內容之正當行為也” 。這句話的精髓在於“正當”二字。正義的實現要求對絕對的自由給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權利的行使也必然要帶上限制的色彩。

    在法律的本位由權利走向社會的現在,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已經受到了足夠的重視,個人行使權利,不能罔故他人和團體的利益。而在這部分中,對以權利行使的規制都才用的是原則的形式來進行。 中國民法通則所確定的這方面的基本原則主要是平等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而這些,正是檢察機關在尊重意思自治原則下履行民事檢察監督職責的契合點之一。這也就是筆者論述意思自治原則的限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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