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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淮北日月升

    一般是應當參加。參加庭審,既是受害人的權利,也是一項義務。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至少享有以下權利:

      報案、控告和陳述的權利、申請回避的權利、委託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權利、附帶民事訴訟的處分權利和上訴權利、複議權、申訴權和特定條件下起訴權、出席法庭審判,參與質證、辯論的權利、申請檢察機關抗訴的權利、對生效裁判申訴的權利、訴訟過程的知悉權等等。

    例如,庭審過程中,多數被告人會狡辯,例如,事情是有被害人引起的,被害人有過錯等等。這種情況,被害人如果到庭,法官會詢問相關情況,被害人可以現場駁斥被告人的不是言論。

    在庭審過程中,被害人是最重要的證人之一,可以為法庭提供相關的證言。

    再如,庭審過程中,牽扯對被告人的量刑,被害人也可以要求法院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爭取儘可能多地對被告人量刑。

    等等。

      

  • 2 # 唐先明75443043

    依我之見:一般刑事公訴案件受害人可不參加庭審,而刑事公訴案件‘’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的案件受害人就必須參加庭審訴訟或委託訴訟代理人必須出席法庭。

    一,有的刑事公訴案件受害人可不參加庭審。刑事公訴案件即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案件職能管轄分工由公安機關偵查丶檢察機關審查並提起公訴並法院審判的案件,由於法庭前公安機關已經全面收集了證據,其中包括‘’受害人陳述‘’,而該證據又在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又經檢察官再次複核其‘’受害人陳述‘’的真實性丶相關性丶合法性;而‘’受害人陳述‘’作為將在出庭時由出庭檢察官出示宣讀,因此,一般刑事公訴案件受害人己沒有必要自己再親自出席法庭去再次親自陳述案發的全過程。

    當然,如果庭審中針對公訴人當庭宣讀的‘’受害人陳述‘’被告人、辯護人丶訴訟代理人提出質疑和申請,法庭也認為受害人確有必要出席法庭接受質詢的,經法庭依法傳喚的,受害人還是須出席法庭。

    二,以下刑事公訴案件‘’受害人必須出席法庭‘’或必須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席法庭一一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侵犯受害人人身身體健康和生命權利的案件,依法有權在檢察機關提出刑事公訴的同時受害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般受害人可親自出席法庭或委託訴訟代理人代其出席法庭。這類案件比如故意傷害案、故意殺人案丶交通肇事案等案件。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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