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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daazhu1

    二、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關於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法學界一直存有單一要件說和雙重要件說的爭議。單一要件說認為,只要具備使相對人相信代理權存在的表象和理由這一要件,不問本人是否有過錯,均構成表見代理。單一要件說的特點是便於操作,只要審查相對人的表象和理由是否充分就可以認定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持這種觀點的人還依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中沒有“本人有過錯而相對人無過錯”的表述來證明自己的觀點。而雙重要件說主張,除了具備表象和理由這一要件外,還必需具備本人有過錯而相對人無過錯這一要件。他們還認為,合同法沒有專門規定“相對人為善意”的必要,因為如果相對人與代理人惡意串通或明知代理人無代理權的話,依據民法通則關於代理制度的規定,則代理人的代理是無效的,根本不會產生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

    筆者同意第二種說法,表見代理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行為人實施了無權代理行為。

    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當然,這裡的“代理”首先也要符合代理的生效要件。

    2、客觀上存在使第三人有正當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的情形,即代理人有被授權的表徵。

    一般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依據的事實有兩點:一是被代理人的行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等:二是相對人有正當的客觀理由,如行為人持有某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等。

    3、第三人需善意且無過失。

    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或者不應當知道代理人所實施的行為是無權代理行為,且第三人的這種不知情並非是因其疏忽和懈怠所造成的,即第三人主觀上無過失。一般來說,第三人對於代理人的身份及其許可權不必要向本人核對,但應對代理人出示的證明檔案進行認真稽核,盡到善意相對人的注意義務。如不予稽核或稽核不嚴,輕率地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則第三人則無權主張表見代理,而應因自己的過失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4、本人在裁判前對無權代理行為不追認。

    表見代理是在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不認可的情況下產生的,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在被認定為表見代理前,首先構成無權代理,如果本人在代理行為發生後,對該代理行為進行追認,那麼根據民法通則關於代理制度的規定自然構成了有權代理,當然也就沒有必要浪費法律資源再去審查是否構成表見代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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