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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飛飛的小朋友

    志願服務的概念價值和意義

    “志願者”(英語Volunteers)是一個沒有國界的名稱,指的是在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為改進社會而提供服務、貢獻個人的時間及精神的人。在西方較為普遍的觀點是:志願者是職業之外的“不受私人利益或強制法律驅使的人們的努力”,其目的在於改進社會,提供福利。

    志願者協會給“志願者”的定義是:不為物質報酬,基於良知、信念和責任,志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在香港,志願者被稱為“義工”,志願者行動叫做義務工作。在臺灣,志願者稱為“志工”。香港義務工作發展局則將“義工”(“志願者”)定義為在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為改進社會而提供服務,貢獻個人時間及精神的人。同時將義務工作定義為:“指任何人志願貢獻個人的時間及精神,在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為改進社會而提供的服務。”

    《青年志願服務條例》第二條規定:志願服務是指自願、無償地服務他人和社會的行為。青年志願者是指熱心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青年。

    廣而言之,志願者是指任何志願貢獻個人的時間、精力、金錢及精神,在不謀求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從事社會公益與社會服務事業,為改進社會和推動社會進步而提供服務的人。(志願者的廣義概念)

    志願工作是指任何人志願貢獻個人的時間及精力,在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為改善社會服務,促進社會進步而提供的服務。志願工作具有志願性、無償性、公益性、組織性四大特徵。

    有些人片面地認為從事志願工作是慈善為懷、樂善好施的表現,把志願工作看成一種單方面的施予;認為志願工作只是為了減輕專職人員的工作負擔,把志願者當作“廉價勞動力”;認為只有那些不愁衣食及有大量空餘時間的人,才有資格或才會參加志願工作。其實,每個人都有參與社會事務的權利和促進社會進步的能力,同樣,每個人都有促進社會繁榮進步的義務及責任。參與志願工作是表達這種“權利”及“義務”的積極和有效的形式。在服務他人、服務社會的同時,自身得到提高、完善和發展,精神和心靈得到滿足,因此,參與志願工作既是“助人”,亦是“自助”,既是“樂人”,同時也“樂己”。參與志願工作,既是在幫助他人、服務社會,同時也是在傳遞愛心和傳播文明。志願服務個人化、人性化的特徵,可以有效地拉近人與人之間的心靈距離,減少疏遠感,對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穩定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對社會而言,志願活動具有以下積極意義:

    1、是傳遞愛心,傳播文明。志願者在把關懷帶給社會的同時,也傳遞了愛心,傳播了文明,這種“愛心”和“文明”從一個人身上傳到另一個人身上,最終會匯聚成一股強大的社會暖流;

    2、是有助於建立和諧社會。志願工作,提供了社交和互相幫助的機會,加強了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及關懷,減低彼此間的疏遠感,促進社會和諧;

    3、是促進社會進步。社會的進步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和努力。志願工作正是鼓勵越來越多的人參與到服務社會的行列中來,對促進社會進步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對志願者個人而言,志願活動具有以下積極意義:

    1、是奉獻社會。志願者透過參與志願工作,有機會為社會出力,盡一份公民責任和義務。

    2、是豐富生活體驗。志願者利用閒餘時間,參與一些有意義的工作和活動,既可擴大自己的生活圈子,更可親身體驗社會的人和事,加深對社會的認識,這對志願者自身的成長和提高是十分有益的。

    3、是提供學習的機會。志願者在參與志願工作過程中,除了可以幫助人以外,更可培養自己的組織及領導能力。學習新知識、增強自信心及學會與人相處等。

    對服務物件而言,志願活動具有以下積極意義:

    1、是接受個人化服務。志願者服務,提供大量的人力資源的同時,更能發揮服務的人性化、個人化及全面化的功能,從而令服務物件受益。

    2、是幫助融入社會,增強歸屬感。透過志願者服務,能有效地幫助服務物件擴大社交圈子,增強他們對人、對社會的信心,同時,志願者以親切的關懷和鼓勵,幫助服務物件減輕接受服務時的自卑感和疏遠感,從而使其建立自尊心和自信心。

    不論個人或社會都可透過參與義務工作而得益及進步:

    個人:擴大生活圈子、肯定自我價值、學學習新技能、得到滿足感。

    機構:提升員工士氣及公司形象、促進團隊精神和生產。

    社會:幫助有需要的人,為他們帶來希望、溫暖和改改;並且善用社會資源,加強市民的歸屬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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