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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hnonl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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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5080196806422
用人單位在辦公場所安裝攝像頭這一行為本身並不必然構成對員工隱私權的侵犯,但這並不代表用人單位可以隨意使用攝像頭。
應受到如下限制:
首先,安裝監控裝置應當按規定報批備案。
其次,應當向員工明示先知,因為這些監控手段的使用會使僱員的人格尊嚴部分喪失,如未明示則有偷窺之嫌。
第三,監控僅限於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監控的內容仞限於與企業的經營活動有關,如單位的更衣室、衛生間、浴室等處不得設定,也就是說,並非所有的公共場所都可以安裝公共安全影象系統。
第五,員工有權知悉監控資訊資料的儲存情況,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妥善儲存監控資訊並定期限銷燬。
第六,公民享有平等權,所安裝的攝像頭應面對整個辦公場所,不得只針對特定的一個人。
目前法律對這一塊的規定確實不夠具體,在現實把握上有難度,就算有公司員工認為公司做法不妥,由於法律上的規定比較籠統,所以這類案件很難進入司法程式。
只要攝像頭的安裝位置合適,此舉並不構成任何侵權。 辦公區本身就屬於公共場所,並非個人空間,在天花板上安裝攝像頭無可厚非。但若把攝像頭安裝在洗手間、更衣室等地方就另當別論了。但是,“電子眼”拍攝的資料在公開或用於商業目的時,必須提前徵得當事員工的同意,否則就涉嫌侵犯肖像權。 在一般的辦公區域及學校教室內是否能安裝“電子眼”,相關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所以是否構成侵權,還要從公司安裝“電子眼”的目的以及產生的後果確定。譬如銀行出於安全考慮在辦公區內安裝攝像頭是無可厚非的。但對於普通的公司,僅僅是出於防盜考慮,不妨採取分時段開關機———在員工上班期間,關閉監控裝置,員工下班後再啟動,這就可以有效避免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