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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971755166759

    集中治理超限超載期間,所有車輛在裝載時,既不能超過下列第①至⑤種情形規定的超限標準,又不能超過下列第⑥種情形規定的超載標準: ① 二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 ② 三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30噸的(雙聯軸按照二個 軸計算,三聯軸按照三個軸計算,下同); ③ 四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40噸的; ④ 五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0噸的; ⑤ 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 ⑥ 雖未超過上述五種標準,但車輛裝載質量超過行駛證 核定載質量的。

    交通部門主要負責第一至五種情形,公安部門主要負責第六種情形。

    隨著全省超限超載運輸治理工作由“只治超,不罰款”轉向嚴管重罰,經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廳、省公安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煤炭工業局下發《關於進一步深化超限超載運輸治理的通告》。

    按照《通告》精神,省交通廳公佈了針對超限車輛具體處罰標準。

    對於超限超載車輛按超載量除以不同數額罰款,累計超載3次及以上加罰千元;超限超載車輛不享受“綠色通道”優惠;同時對超限超載車輛徵收公路賠(補)償費。

    擅自超限超載車輛處罰標準 超限超載1噸以下(不含1噸)的,每超100千克罰款20元;超限超載1噸以上(含1噸)的,罰款1000元,在此處罰額度的基數上,每超100千克加罰100元;超限超載5噸以上(含5噸)的,罰款1000元,在此處罰額度的基數上,每超100千克加罰200元;超限超載8噸以上(含8噸)的,罰款1000元,在此處罰額度的基數上,每超100千克加罰300元;幾何尺寸超限而車貨總質量不超,但未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車輛,長、寬、高每超一項罰款500元;寬度超過3.5米、高度超過4.5米、長度超過22米的嚴重超限車輛,每超1項罰款1000元;幾何尺寸和車貨總質量同時超限超載,但未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車輛,按上述處罰額度分別計算,合併執行。

    對累計超限超載3次以上(含3次)的車輛,在一般處罰額度的基數上,加罰1000元。

    故意繞行或在檢測站前後分合載逃避檢測的超限超載車輛,在一般處罰額度的基數上,加罰1000元。

    對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超限超載車輛,無法實施卸(分)載的,收取公路賠(補)償費並在一般處罰額度的基數上加罰1000元放行。

    有強行闖站、聚眾鬧事、堵塞交通等拒絕、阻礙執法行為的超限超載車輛,在一般處罰額度的基數上,加罰2000元。

    對雖未超限超載,但有以上行為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

    處罰措施適用原則 運輸不可解體物品但未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超限超載運輸車輛,需要繼續行駛我省公路的,處罰後責令其按照交通部《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到有管理許可權的公路管理機構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凡享受國家“綠色通道”優惠政策的貨運車輛,應按國家規定標準裝載;凡超限超載運輸的不再享受優惠政策,並按超限超載車輛進行處理。

    卸(分)載的超限超載車輛在接受解除安裝處理後,經下一檢測站檢測時,再次超限超載的,視為新的超限超載行為,在一般處罰額度的基數上加罰1000元,同時實施卸(分)載。

    不可卸(分)載的超限超載車輛在接受處理後,經下一檢測站檢測時,與第一次處理時超限超載情況明顯不符的,視為重新開始違法超限超載行為,在一般處罰額度的基數上加罰1000元。

    有塗改、偽造、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或車、證不符的,沒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處1000元罰款;同時按照車輛超限超載的實際重量和外廓幾何尺寸,按一般處罰額度處罰;兩項罰款分別計算,合併收取。

    同一超限超載違法行為,不得進行重複處罰;同車同次的處罰總額不超過30000元。

    對具有加重處罰規定情形,拒不接受處罰的超限超載車輛,可採取留置車輛或營運證件的行政強制措施,並列入超限超載車輛“黑名單”,上報交通廳治超辦。

    超限超載車輛賠(補)償費徵收範圍和標準 對行駛非計重收費公路的超限超載車輛,按省政府有關規定,徵收公路賠(補)償費。

    計重收費路段按照計重收費的有關政策執行。

    申請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超限車輛的軸載質量,要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一次性收取公路賠(補)償費。

    需要監護通行的超限車輛,在完善監護手續後再予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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