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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傷彳亍

    汽車臨時牌照有效期在15、30和90日,我們家用車臨時牌照一般以15日為主,也就是說新車臨時牌照能用兩週時間,過了15日後,如果正式牌照還沒有下發,那麼車主必須再次申請臨時牌照,不過最多隻能三次。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

    (一)未銷售的;

    (二)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後尚未註冊登記的;

    (三)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

    (四)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準不予辦理註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所有人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三)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來歷證明,以及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五)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轄區內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需要跨行政轄區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因號牌製作的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核心發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對具有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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