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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882198426090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於降低企業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報告》關於一般工商業電價平均下降10%的目標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印發《關於清理規範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18〕787號),進一步簡政放權、創新監管、最佳化服務,減輕企業負擔,最佳化營商環境。

    什麼是轉供電

    電網企業無法直接供電到終端使用者,需由其他主體轉供的行為就是轉供電。一個簡單的判斷標準,如果電費不是直接交給供電公司,那就是轉供電了。

    轉供電主體包括產業園區、商業綜合體、物業、寫字樓等。他們擁有配電設施產權,以自主經營的方式對終端使用者供電、收取電費。

    在《供電營業規則》中對轉供電這種形式是認可的,並且對委託轉供電和被轉供使用者的權益做出了一定規範和限制,如:

    2)基建工地、農田水利、市政建設等使用臨時電源的,不得進行轉供電;

    3)不得委託重要的國防軍工使用者進行轉供電;

    4)供電企業與委託轉供戶戶應就轉供範圍、轉供容量、轉供期限、轉供費用、轉供用電指標、計量方式、電費計算、轉供電設施建設、產權劃分、執行維護、排程通訊、違約責任等事項簽訂協議。

    轉供電電費都怎麼收

    向供電局申請獲得轉供電資格的轉供電主體常見有產業園區、商業綜合體、寫字樓、大型物業公司等,一般來說,這類主體不僅承擔著轉供電的職責,還擔負了被轉供電使用者的裝置損耗和電力運維的成本,因此一般來說,轉供電的電價要超過工商業平均電價水平。

    另外也存在私自轉供電的情況——轉供方或稱直供戶未經供電公司同意,超出供電企業認可的供電範圍,與某個或某類客戶私自行建立供用電關係,向轉供戶供電的行業屬於私自轉供電。私自轉供電屬於違法、違規行為,在這種私自轉供的情況中,供電設施普遍比較差,管理混亂,電能質量差、電價高,供電服務水平更是與直供區域相去甚遠。

    相關政策

    01

    國家發改委於2018年3月28日釋出了《關於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中稱,決定分兩批實施降價措施,落實一般工商業電價平均下降10%的目標要求,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第一批降價措施全部用於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自2018年4月1日起執行。具體措施有:全面落實已出臺的電網清費政策;推進區域電網和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改革;進一步規範和降低電網環節收費;臨時性降低輸配電價。

    02

    國家發改委於2018年5月15日釋出了《關於電力行業增值稅稅率調整相應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的通知》,裡面提到“電力行業增值稅稅率由17%調整到16%後,省級電網企業含稅輸配電價水平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標準降低、期末留抵稅額一次性退返等騰出的電價空間,全部用於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這一舉措也是為了落實《政府工作報告(2018)》中關於“降低電網環節收費和輸配電價,一般工商業電價平均降低10%”的目標要求。

    03

    國家發改委於2018年7月4日又釋出了《關於清理規範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內容如下:

    1)取消電網企業部分壟斷性服務收費專案(變電站間隔佔用費、計量裝置校驗費、電力負荷管理終端裝置費、電卡補辦工本費、覆電費、更名過戶費等等),電網企業輸配電產生費用只能透過電價收取,不得在以其他任何名義收取。的確需要保留的壟斷性服務收費專案,按照地方定價目錄和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嚴格管理並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的監督;沒有列入清單的專案,一律不得收費。

    2)全面清理規範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行為,保證國家的電價降低政策實際落實到使用者。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負責監督供電環節的費用,糾正違反國家政策的行為。加快落實已出臺的電網清費政策,加快退還使用者臨時接電費,開展減免餘熱、餘壓、餘氣自備電廠政策性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政策落實情況檢查。

    05

    各省響應國家要求,相繼釋出轉供電規範收費通知,華東地區目前已有上海、安徽、浙江等地陸續發文響應清理規範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的情況,要求各類供電經營者應及時按照電價調整水平,同步傳導至終端使用者。

    同時針對轉供電主體所承擔的電力執行管理的人工、設施損耗等費用,各省政策基本規定:產業園區、商業綜合體、物業、寫字樓等經營者應按國家規定銷售電價向租戶收取電費,相關共用設施用電及損耗透過租金、物業費、服務費等方式協商解決;或者按國家規定銷售電價向電網企業繳納電費,由所有使用者按各分表電量公平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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